从“医闹”现象看法律与道德的互补作用
刘雅峰
【全文】
2006年6月15日早上8点,昆明某医院才刚刚打开门诊大厅的大门,数百名男女用一张硬床板抬着一位女性患者就涌进医院,这群人将患者放在了医院的导医台上后,向医院进行高达十余万元的索赔。在得到医院的拒绝后,患者家属居然将医院负责人的肋骨打断了 2根,后又将医院的设施砸坏。在医院的门口,他们还为医院送来了4个大花圈,花圈被患者的亲属放在了医院的显眼位置,她的亲属还拉出了4条写有“谋财害命,还我妻子健康”等字样的横幅。此次“医闹”事件共持续了3天,后医院实在无法忍受医疗次序被打乱,只能赔偿了几万元后,该群人才离开医院。
“医闹”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个名词,指的是一种新兴的职业,一些人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四处寻找医疗纠纷,然后和患者一起,以不恰当地方式例如寻衅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办法向医院进行索赔,之后要求患者从获得的赔偿中分得一定的报酬的行为。本文中笔者不针对该类“从业者”进行评述,而是究其出现原因,为何这些人能以此为业?他们为何大有市场?那就是因为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的出现。
如今,在中国各个城市的大小医院中都不难见到这样一种现象,群情激愤的患者家属,他们哭闹着对医院进行围堵,甚至打砸,对医生进行辱骂诬蔑甚至身体上的伤害,严重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目前社会把这种现象统称为医闹现象。
医闹现象为何频繁发生?这种现状如何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怎样才能协调好医患双方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仅仅依靠法律的规范或者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都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对其施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因素,充分发挥二者的互补性,才是解决好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 法律中的道德因素
马克思曾经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依靠个体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他更多依靠的是每个人的内心信念。基于人们对善与恶,美与丑,是与非的辨别,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道德是一种“自律”的行为。而法律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个体遵守,通过外在的强制力量,以规范个体行为,是一种“他律”的行为。这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本质区别。
然而,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紧密地联系。这表现为法律的实际内容包含着很多道德上的因素。例如在有关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中,无论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法律中的道德价值。这些法律规定了更多对患者的保护性措施,同时也加强了医护人员的责任。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医德因素,体现了很多医德方面的基本精神。例如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第
二十二条以五款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医师的义务。再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五条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法律具有道德性。道德能够为法律提供很大的辅助作用。在医患关系中,医护人员在对病人的治疗和看护过程中处于主导的地位,病人相对于医生来说在事实上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也正是这种原因导致某些医护人员在对待患者,履行自己的医护职责过程中,不能够尽职尽责的做好自己的工作,因而会产生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过错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从而为医疗纠纷埋下隐患。以此,法律在对医护人员的行为加以规范和限制的同时,从道德上也要求他们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最大义务为患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