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种特殊的国情,我们虽然还没有找到最有效的办法,但基本可行的办法还是有的,就是通过培养具有现代科技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各类人才,使我国从人口大国逐步转变为人力资源大国,使目前的人口包袱转变为一笔巨大的人口财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借助知识产权制度。
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以静促动的效能。知识产权是一种静态权利,调整着权利主体与其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静态关系最明确地告诉人们,运用其智慧、时间、资金和劳动创作出来的智慧创作物与其它有形物(动产和不动产)一样,不仅享有权利而且受法律保护。通过这种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仅可以收回其投资,而且还可以获得垄断利益。知识产权的这种垄断效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人们的创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现在,从政府到企业,从家庭到父母,都在尽最大的努力向教育投资。这种投资将使人力资源的创造呈现一种良性互动态势,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将人口负担变成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力资源或者人力财富。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国际技术交流,拓展人力资源培养渠道。充分、有效的国际技术交流,对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有三个方面的好处:(1)通过国际交流可以引进外国的高级专门的人才,使之可以直接向我们传授外国的科学技术,为我们了解国外的先进技术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环节;(2)通过国际交流可以增加走出去的机会,以便让我国的许多专家学者开阔眼界,扩大视野,向先进的国家学习;(3)无论是引进来还是走出去,都能够激励国民的学习积极性,直接或者间接地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将人口包袱转化为人口财富或者人力资源。
2.增加社会福利,保障人类健康,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
知识产权制度的伦理性理念,就是把增加社会福利、保障人类健康放在了最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它所确立的目标以及创立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必须遵守的准则。《知识产权协定》第7条是关于“目标”的规定。该条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利的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与技术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该条款所表达的诸项内容中,实际上有一个中心,那就是“以有利于社会以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如果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行使、技术革新、技术转让与技术传播不是有利于“社会以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则是需要调整或者放弃的。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所确定的原则是:“成员可以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指定或者修订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此条的规定比第7条的规定更加明确:(1)要求各成员在其法律法规中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2)要求各成员在其法律法规中采取必要措施“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领域中的公益”。为了履行该项义务,我国专利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作了规定。例如,《
专利法》第
2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17条明确将“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排除于可专利的对象之外,以确保专利保护不妨碍人们必需的健康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