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时代的版权法基本上没有给作者或者著作权人规定明确的义务。在专利领域,早期的
专利法除了规定专利权人应当缴纳专利维持费之外,还要求专利权人负有实施其专利的义务,而现在的
专利法基本上免除了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的义务。在商标领域,
商标法基本上未曾明确给商标权人规定义务,使之具有了非常自由的权利空间。
当然,知识产权所有人没有义务或者负有较少的义务,是否意味着知识产权所有人之外的人的正当权利因此而受到了过多的限制呢?如果是这样,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以对少数人的慈爱与柔情践踏了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和权利。结论当然是否定的。为了充分展示知识产权制度以人为本的厚道,它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以平衡知识产权所有人、使用者、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通过“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机制,在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基础上,让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能够由此获得由新的智慧创造物带来的利益。
三、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的表现样态
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作为一切理论、制度或者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且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要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首先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在人、自然和社会的关系中,强调人既是自然的产物,又是改造自然、推动社会进步的主体。对人的主体地位的认定和维护,是实现人、自然、社会三方面和谐发展的前提;二是强调维护人的主体地位,必须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三是强调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是维护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直接体现,只有人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受到了切实保护,人的尊严才能算是落到了实处。此三方面的要求,为我们衡量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了起码的尺度。也就是说,离开了人的尊严、人的权利来讨论“以人为本”,就失去了基本的评价标准。
事实上,“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当今社会注入了崭新的内涵,是一个经过质变后的“新版本”范畴。它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人口包袱转化为人力资源
人力资本源于自身的再生产,即人们以各种方式向自身投资,使自己的知识、技能、道德、素质等不断得到提升,从而形成新的或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以此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与其他生产要素不同的是,人是人力资本的载体,具有能动性、创造性和再生性等特征。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可以将人力资本投入到生产和再生产过程重复利用,不但可以再生产出自身的劳动力,而且还可以生产出劳动力的后备军。人的潜能和创造力是无限的,人力资本的再生性也是其他生产因素所无法比拟和替代的。
我国学者对中国30个省、市、自治区经济增长差异的定量分析进一步发现,物质资本增长因素只占个别地区经济增长的19%,其余80%则要归功于人力资本等无形因素。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但人力资本却十分匮乏。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人文发展报告2001》报道,1987--1997年,我国每十万人口中科学家和工程师人数仅为454人,与日本的4909人、美国的3676人、俄罗斯的3587人以及韩国为2193人相比,相差十分悬殊。大规模投资于人力资源开发,培养大批具有现代科技素养和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源,把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财富,使中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力资源大国这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