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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初探

  二、伦理性是知识产权文化的根据
  从本质上讲,法律是一个国家、民族或者地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中蕴涵着国家、民族或者地区独特的生活习惯、宗教伦理、思维方式等,因此,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必然具有厚重的民族风格、浓郁的地域特色以及深邃的文化底蕴。知识产权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却与其他类型的法律文化有着重要区别:知识产权文化具有突出的伦理性,其基本价值取向表现为以人为本。之所以认为知识产权文化将以人为本作为其基点,主要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考察: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立足点是以人为本的。众所周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鼓励人们将有限的智慧、时间、资金和精力投入到智力创作活动,促进智慧创作物的产生,以便更好地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从而达到征服自然,提高人类的生存能力和生活质量。现实已经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这一目的基本上得到了实现。当代的科学技术已经将我们人类从全方位进行了扩展,例如,从自行车到汽车,到火车,再到飞机,让人们能够在一天的时间内到达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地方,使人类的双脚得到了延伸;从有线电话到移动通信设备,让人们能够随时随地与家人或朋友保持联络,使人类的耳朵得到了延伸;现在的网络让人们能够及时了解世界上发生的一切重大事件,使人类的眼睛得到了延伸。诸如此类的发明创造,都应当归功于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激发了人们的创造潜能。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是以人为本的。
  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历了!500多年的历史演进,其间发生过四次重大变革与发展。第一次重大变革与发展大约发生于19世纪中后期,其主要标志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由国内主体扩及于外国主体。此次变革与发展着重于引进外国国民的智慧创作物为本国服务,以弥补本国资源的不足。第二次重大变革与发展大约发生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其主要标志是《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缔结,使知识产权保护从本国走向了国际。第三次重大变革与发展大约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以电子技术、生物技术等为标志,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第四次重大变革与发展大约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以WTO的成立与《知识产权协定》的缔结与生效实施为标志,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张。知识产权制度的四次重大变革与发展始终围绕着“以人为本”这个中心,始终围绕着伦理性这个根基。第一次变革与发展将知识产权保护由本国人扩展到外国人,打破了以国籍为标准的限制,让天底下的任何人都能够在本国内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第二次变革与发展将知识产权保护由国内导引至国际,打破了以地域为标准的限制,让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去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第三次变革与发展将知识产权保护扩至人类“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第四次变革与发展将知识产权保护从现实空间扩展至网络空间,更是突出了人的权利与尊严。
  最后,知识产权规范主要是一种权利规范,没有或者较少地涉及到义务规范。具而言之,在版权领域,早期的版权法规定作者必须履行登记、交纳样书或者做版权标记等手续才能取得相应的版权,但是,《知识产权协定》实行版权自动取得原则,免除了作者的义务。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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