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这样的情况,许多知识产权学者便将其研究视域聚焦于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以期回答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对人类的进步与自身发展之基本问题。例如,2000年,在“自由音乐哲学”网站上发表了一篇题为《知识产权伦理学初论》的文章。它开宗明义地宣布:该网站上发布的任何文章均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复制。同时还指出:“我之所以认为版权法和
专利法是不道德的,其原因在于它们限制人们对已发表信息的自由复制、使用、销售或修改。”紧接着作者自问自答:“为什么限制人们对已发表信息进行自由复制、使用、销售或修改的法律就是不道德的呢?因为任何信息本身都是根据前人类传承下来的信息进行再创作的结果,而且对已发表信息的自由复制、使用、销售或修改不会造成该信息的减损,更重要的是对已发表信息的自由复制、使用、销售或修改是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这样的回答至少从一个方面肯定)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忽视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片面强调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就是缺乏伦理性的,就是不道德的。
美国冈萨卡大学哲学系的马克•阿尔菲洛教授在《知识产权与版权的伦理性》一文中,对版权的伦理性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长期以来,人们差不多忽视了版权的伦理性问题,尤其是哲学家很少关注知识产权的伦理性。这种现象对版权或者知识产权的发展是不利的,因为版权或者知识产权的的确确对人类伦理与道德构成了挑战。例如,当课堂教学需要使用某作品时,师生们就需要对该作品进行影印复制,但是由于作者给其电子作品采用技术措施,阻止人们对该作品进行访问或者复制,因此,师生们就无法自由地获得该作品,使正常的教学受到影响。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很多。如何妥善解决这样的问题,成为知识产权学者关注的热点。
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生物技术*基因技术、克隆技术+的深入研究与应用以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与实践,使得知识产权与伦理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而且也越来越复杂。单纯从技术层面看,先进技术的诞生不仅需要科学家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需要大量的资金与智慧的投入,而且还需要克服无穷的困难与麻烦,因此为他们开发完成的技术提供法律保护,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从伦理角度看,对这样的技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就可能妨碍人类的正常需求,或者造成人类社会的混乱。例如,如果一项治疗某种遗传疾病的技术一旦被授予专利权,但是需要利用该技术诊治其疾病的病人却无力承担过高的费用,那么,这样的病人只能在痛苦中生存,或者只能因得不到治疗而死亡。造成这种非人道后果的罪魁祸首当然是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其医疗费用就不会高到病人无力负担的程度,那么该病人就不会落得如此悲惨的结局。但是,也有人对此持反对意见,其理由是:(1)如果对新技术不给予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人们就不会对此研究进行投资,这种新技术就不可能被开发出来。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受害的就不只是那些无力负担高昂医疗费用的病人,而是整个人类。(2)即使对这种新技术不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利用这种医疗技术治病也不会是谁都能负担得起的费用,现在不是有许多人连治疗最常见疾病的费用都无力负担吗?(3)知识产权保护与病人是否有能力负担医疗费用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因为即使有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限制措施,确保人类健康的需要。《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法律和规则,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营养,维护在对于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来说至关重要的领域中的公众利益,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从而可以保证知识产权保护不会造成损害公众健康的结果。当然,知识产权保护也许在某些方面的确增加了消费者或者病人的经济负担,但这是一个事物的两面性所决定的。在特定条件下,只求利大于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