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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

  从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可以大致了解美国宪法理论中的文本主义的梗概。我们知道,以斯卡里亚为代表的相对保守的法官在美国当下的最高法院已经是相对的多数,在某种意义上,这可以看作是美国宪法解释理论重新认识和评估宪法文本地位的一个结果。这应该对中国的宪法理论与实践有所启发。但是,应该注意到,文本主义是直接为宪法解释服务的理论,如果从大陆法学的角度来看,仍然只是“法解释学”的内容。这种研究对于宪法实践而言当然是意义重大,但是这种研究却缺乏将宪法文本置于法学科的整体中进行反思的理论深刻性。换言之,“宪法解释学”只是当代宪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对于宪法文本的研究应该放到更为广阔的理论背景中进行。
  三、宪法解释学与政治学及其他宪法学分支学科之关系
  (一)宪法学的自我观察与异观察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说明,以文本的理解与阐释为内容的“法教义学”或者“法解释学”是法学之根本,宪法学作为法学的组成部分,也应当以宪法文本的理解和阐释为基本内容。然而,对于宪法文本研究在宪法学中地位的理解并不能就此而止。
  一方面,法学早已超越了法教义学的层面。对于法律这一现象,可以从不同的视角,以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由此形成了法社会学、法史学、法哲学、法伦理学等诸多分支学科,法学的范围在当代被大大扩展了。在这种背景下,法律文本在法学中的地位,更准确地说,对法律文本的研究在法学中的地位,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另一方面,宪法是“政治法”,宪法学与政治学之间有着非常复杂的联系。宪法上的一切具体制度规定,举凡三权分立、联邦制、代议制、地方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制、选举制度、基本权利等等,莫不能从政治原理中找到依据。而一切的宪法现象,也莫不能作政治学上的分析与评价。所以,从政治学的视角研究宪法是非常自然的,宪法学与政治学在某些领域几乎是水乳交融、不分彼此的。
  这里一个自然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是宪法学?是否只要是以宪法现象和宪法问题为对象的研究就都是宪法学?我们是否能区分“宪法学”和“对宪法的研究”,以及是否有必要区分?在我看来,这种区分是必要的和可能的。这是因为,宪法学与其他学科对宪法的研究是有着不同的任务的,从而其问题视角也不相同,这些决定了它们在研究的方法上也不尽相同。宪法学是在法体系内的、规范导向的、直接或间接为宪法解释服务的研究,是法律系统的“自我观察”。而其他学科对宪法的研究是法律系统之外的“异观察”,其问题视角和基本任务与核心意义上的宪法学(宪法解释学)是不同的。尽管这些研究构成宪法学的知识背景,但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学。
  (二)宪法社会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以及政治学的问题视角和基本任务
  宪法社会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属于广义上的宪法学,是以法学以外的其他学科的视角和方法对宪法进行研究而形成的交叉学科或者边缘学科,与传统的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宪法学有较大的差异。我们可以大致地对这些学科的问题视角和基本任务进行一下概括:
  宪法社会学:宪法社会学是把宪法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来研究,考察宪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宪法的产生与发挥作用的社会条件,以及宪法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是否具有真正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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