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

  斯卡里亚特别指出了宪法文本特殊的修辞手法。斯卡利亚指出美国宪法经常使用一种叫做“举偶法”(synecdoche,也译作“提喻法”)的修辞手法。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例,该修正案规定了言论和出版自由,但这个表述并没有列举出所有的表达交流的形式,比如信件,但这决不意味着信件是被禁止的。所以,言论和出版两个词实际上代表了整个一类的表达行为。也就是说,宪法文本往往会使用一个东西去指代一类东西,这种修辞手法是宪法文本所经常使用的。
  有鉴于此,对于宪法文本的分析就不应该是咬文嚼字式的“文字主义”(literalism),也不应该是随意抛开文本的“文本虚无主义”(nihilism),而应该合理地分析其适当的意义。斯卡里亚举了一个“文字主义”的例子,这是他参与判决的一个案子。一部法律规定:⑨ 如果被告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使用枪(uses a firearm)”,他将会被增加刑期。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试图购买一些可卡因,他用来交换可卡因的是一支退了子弹的枪支。而法院的法官们以6:3作出判决,认定这名被告应当被增加刑期,因为他在毒品交易中用了枪。⑩ 斯卡利亚反对这项判决,在他看来,赞同这一判决的法官不是好的文本主义者。“使用枪”应该就是指枪支最通常的被使用的方式——作为武器。斯卡利亚在判决的反对意见中指出:当你问别人“你用鞭子吗?”的时候,你并不是在询问他是否把他爷爷使用过的鞭子挂起来当装饰。斯卡利亚认为不应该对宪法文本做咬文嚼字式的解释,而应该合理和合乎逻辑地确定其含义。宪法文本以及文本的分析规则并非只是束缚着解释者,而是赋予他们解释的自由。
  但是,宪法文本赋予解释者的自由决不意味着解释者可以超越文本,去寻找他们认为的所谓的“合理解释”。斯卡里亚同样批评了在解释宪法上的文本虚无主义。斯卡利亚认为,语言是有着固定的意义范围的,解释不可以超越宪法语言所允许的范围。他认为最经常成为这种虚无主义的根源的是宪法五条和第十四修正案所确立的“正当程序条款”,他认为这两个条款经常成为法官们自由造法的依据,从而背离宪法文本。这两个条款禁止“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剥夺个人的自由和财产”。这个条款经常被解释为:“禁止政府剥夺宪法所列举的自由之外的其他自由”。我们且不管这样去保护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好不好,但是“正当程序条款”绝对不能包含这样的一种解释。按照这个条款的确定的术语,它所保障的只是“程序”。自由、财产乃至生命都可以被剥夺,只是不能在没有经过我们的传统所认可的程序的情况下剥夺。这种解释背弃了宪法文本,使得宪法文本完全成为了法官任意立法的跳板(springboards)或者出发点。我们不能用超出宪法文本含义范围的东西来取代宪法文本。(11) “文字主义”和“文本虚无主义”的错误都在于没有认识到宪法文本和宪法语言的特殊性。文字主义者以为宪法文本的列举是清楚而完整的,所以只是埋头于宪法中出现的文字。而虚无主义者却以宪法文本的列举不完整为理由,脱离文本而任想象驰骋。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斯卡里亚实际上并不排除宪法文本之外的因素,只不过这些因素进入宪法解释应当是以宪法文本为基础的,并且必须是宪法文本的含义所能包括的。而且,这些文本外因素进入宪法解释的过程就应该是一个对宪法文本进行适当分析、确定其合理含义的过程。这样,宪法文本在宪法解释中就处于绝对核心和优先的地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