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卡里亚特别指出了
宪法文本特殊的修辞手法。斯卡利亚指出美国宪法经常使用一种叫做“举偶法”(synecdoche,也译作“提喻法”)的修辞手法。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例,该修正案规定了言论和出版自由,但这个表述并没有列举出所有的表达交流的形式,比如信件,但这决不意味着信件是被禁止的。所以,言论和出版两个词实际上代表了整个一类的表达行为。也就是说,
宪法文本往往会使用一个东西去指代一类东西,这种修辞手法是
宪法文本所经常使用的。
有鉴于此,对于
宪法文本的分析就不应该是咬文嚼字式的“文字主义”(literalism),也不应该是随意抛开文本的“文本虚无主义”(nihilism),而应该合理地分析其适当的意义。斯卡里亚举了一个“文字主义”的例子,这是他参与判决的一个案子。一部法律规定:⑨ 如果被告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使用枪(uses a firearm)”,他将会被增加刑期。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试图购买一些可卡因,他用来交换可卡因的是一支退了子弹的枪支。而法院的法官们以6:3作出判决,认定这名被告应当被增加刑期,因为他在毒品交易中用了枪。⑩ 斯卡利亚反对这项判决,在他看来,赞同这一判决的法官不是好的文本主义者。“使用枪”应该就是指枪支最通常的被使用的方式——作为武器。斯卡利亚在判决的反对意见中指出:当你问别人“你用鞭子吗?”的时候,你并不是在询问他是否把他爷爷使用过的鞭子挂起来当装饰。斯卡利亚认为不应该对
宪法文本做咬文嚼字式的解释,而应该合理和合乎逻辑地确定其含义。
宪法文本以及文本的分析规则并非只是束缚着解释者,而是赋予他们解释的自由。
但是,
宪法文本赋予解释者的自由决不意味着解释者可以超越文本,去寻找他们认为的所谓的“合理解释”。斯卡里亚同样批评了在解释
宪法上的文本虚无主义。斯卡利亚认为,语言是有着固定的意义范围的,解释不可以超越
宪法语言所允许的范围。他认为最经常成为这种虚无主义的根源的是
宪法第
五条和第十四修正案所确立的“正当程序条款”,他认为这两个条款经常成为法官们自由造法的依据,从而背离
宪法文本。这两个条款禁止“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剥夺个人的自由和财产”。这个条款经常被解释为:“禁止政府剥夺
宪法所列举的自由之外的其他自由”。我们且不管这样去保护
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好不好,但是“正当程序条款”绝对不能包含这样的一种解释。按照这个条款的确定的术语,它所保障的只是“程序”。自由、财产乃至生命都可以被剥夺,只是不能在没有经过我们的传统所认可的程序的情况下剥夺。这种解释背弃了
宪法文本,使得
宪法文本完全成为了法官任意立法的跳板(springboards)或者出发点。我们不能用超出
宪法文本含义范围的东西来取代宪法文本。(11) “文字主义”和“文本虚无主义”的错误都在于没有认识到
宪法文本和
宪法语言的特殊性。文字主义者以为
宪法文本的列举是清楚而完整的,所以只是埋头于
宪法中出现的文字。而虚无主义者却以
宪法文本的列举不完整为理由,脱离文本而任想象驰骋。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斯卡里亚实际上并不排除
宪法文本之外的因素,只不过这些因素进入
宪法解释应当是以
宪法文本为基础的,并且必须是
宪法文本的含义所能包括的。而且,这些文本外因素进入
宪法解释的过程就应该是一个对
宪法文本进行适当分析、确定其合理含义的过程。这样,
宪法文本在
宪法解释中就处于绝对核心和优先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