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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专有权考察

  相邻使用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为保存其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或于改良之必要范围内,可以请求使用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之专有部分或不属于自己所有之共用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准有部分的该项权利,也是基于区分建筑物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因为一栋建筑物被区分成了若干专有部分,他们和该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共同组成了整栋建筑物。各专有权人对专有部分行使权利,必然要对其他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进行借用。对共用部分的使用很好理解,例如说对楼梯电梯的使用,对走廊平台的使用等。至于对其他专有部分的使用,也非常常见。比如说建筑物的三楼住户需要安装防盗护栏或者空调室外机,则有可能借助二楼住户的窗台。再比如上层住户需要修理水管,则有可能使用下层住户的水管阀门等等,这些都体现了专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对其他专有部分的使用请求权。
  但是,对区分所有权人相邻使用权的行使也需要进行一定限制,以防止权利之滥用。这需要从三方面加以考虑。首先,所有权人甲对所有权人乙之专有部分的使用,应该是基于对自己所有部分的修缮、改良之目的。第二,甲对乙专有部分之使用,应该限于必要的范围内。这个“必要的范围”应该怎样确定,笔者认为以不影响所有人乙之正常生活为妥。第三,使用人对其他专有部分之使用,还需具备使用之必要性,即甲完全有使用乙之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借助乙的专有部分才能达到其修缮、改良自己准有部分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承认对其他专有部分的借用是一项权利,那么该权利的行使就要有法律上的保障。如果其他专有权人拒绝对其专有部分的使用,那么该区分所有权人的此项权利应如何得到保护?目前从我国立法来看,还没有此方面的规定。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大概需要通过相邻关系的有关法律进行调整。日本在此方面有相关规定。依日本昭和54年大阪地方法院判决,如果某一区分所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使用自己专有部分的,将构成侵权行为。这一判例值得我国立法所借鉴。
  (2) 区分所有权人作为专有人的义务
  作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人,在其对专有部分享由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大都和建筑物区分所有这一特点紧密相关。主要是维护该建筑物全体区分所有人之利益的义务。这些义务多表现于对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以及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完整性的维护等方面。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对专有部分的使用、改良等,不得危机建筑物的安全。在我们日常的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例。某一区分所有人擅自对自己的房间结构进行改造。例如为了扩大房间面积而拆除自己房间的某扇墙壁等。而有时,其所拆除的墙壁竟然是建筑物的承重墙。我们知道一栋建筑物是一个整体,其构造结构极其复杂,有的墙壁起到承载和支撑整栋建筑物的重要作用。这些墙壁分布于各区分所有人的专有部分之中。当然,按照本文笔者的观点,其专有部分只能延伸到墙壁的中心线。但即使是这样,专有人对墙壁的部分毁损(即使未到中心线),有时也可影响到整栋建筑物的安全。所以,维护建筑物的安全,应该是区分所有权人作为专有人的一项重要义务。这在我国《物权法》71条之规定中亦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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