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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专有权考察

  而采取壁心说则可以很好的避免上述问题。壁心说之所以遭到部分学者的反对,其理由在于:以现代建筑物观之,其分隔部分的内部构造十分复杂,且往往敷设有维持整体建筑物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各种管线,如水管、瓦斯管、电线、电话线等,如果任凭区分所有权人自由使用或变更,那么对整体建筑物之管理、维护将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笔者认为,此说缺有一定道理,但却有因噎废食之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有其自身的优点及缺点。主要是在其优点与缺点之间进行利弊的权衡与选择。区分所有人对地板、墙体的处分,也许会破坏建筑物的相关设施,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首先,并不是所有建筑物的墙体中都敷设有如此复杂的管线等。大多数建筑物的墙体仍然为砖结构。并且,即使有,也在一定的区域内,例如卫生间、厨房等墙体上。如果将所有墙体、地板、天花板均视为共有部分而对区分所有人的处分加以限制,明显以偏概全,不尽合理。其次,区分所有权人也会在对墙壁等进行处分时尽到注意义务。如果真的有破坏建筑材料内管线的危险,完全可以避免在该处进行施工而另择他处。因为毕竟如果管线遭到损坏,那么该所有人自己的利益也将受损,并且还要负责赔偿,作为人之常情,所有人理应能够避免。
  综上,笔者认为,对区分建筑物专有部分范围的界定,应采壁心说为佳。
  四 专有权之内容
  (1) 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学说认为有两种。首先自然是所有权,第二是相邻使用权。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应同于一般所有权,因此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一般的所有权相同,即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久性。具体来说,区分所有人首先得自由使用专有部分,可作居住、经营等用。可以在其上设立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等。并可设立用益性物权,如将其出租而收取租金。亦可作转让等处分,均为所有人之权利。我国《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该条可以看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毕竟和一般的所有权还是不完全一致。因为专有部分毕竟是整个建筑物的一部分,那么专有权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必然需要顾及到其他相邻所有人的利益。因此我国《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对专有权人行使权利时有一个限制,即不得损害建筑物以及其他业主的权益。这是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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