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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婚论“法”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不抱怀疑态度的夫妻关系。重婚和事实婚实质要件交叉多,再加上错综复杂的婚姻事实和难辨是非的法律事实,的确很难将两者区分开来。
  受几千年婚姻习俗的影响,只要举行了结婚仪式、办了婚礼宴席就是合法夫妻的观念在广大贫穷落后地区处于主流意识,在沿海发达地区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也广有发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199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所有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新婚姻法八条增加了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在最高院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补办”多理解为“补发”结婚证件的意思。新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样的规定虽然解决了国内诸多具备婚姻实质要件而未办结婚证的现实问题,但也引发了新的矛盾。比如事实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补办婚姻登记前未愈的婚姻有效的结论同婚姻法十条第三款规定无效矛盾,存在立法上的重大瑕疵,应当取消补办结婚登记这一规定。我国存在大量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老夫老妻”问题可以在人口普查时,有政府补发结婚证件,应区别载明补发时间和实际同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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