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性质分析
刘雅峰
【全文】
一 共有权之诸学说
共同共有说。共同共有,亦称共同公有。系指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共同所有某项财产而不分份额。 依王利明先生之观点,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之物并没有份额,各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具体说,即只要共同共有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就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财产不分份额,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同时,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区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之共同共有说,为日本学者多数所主张。
按份共有说。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得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在按份共有制度下,物被分为各共有人应有之部分,各共有人分别按其应有之部分,对于共有物之全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按份共有说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认可。
类型决定说。该学说为我国学者陈华彬先生所主张。其认为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权的性质不应该一概而论, 而应分别依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不同类型来确定,即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之性质因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不同形态而有所不同,或属共同共有,或属按份共有。区分所有建筑物在形态上可分为纵割式、横切式与混合式三类。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一般连栋式和双并式分间所有的建筑物, 纵割式区分所有权与一般单独所有权亦无多大的区别, 因而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之所有关系宜理解为按份共有。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分层所有的建筑物。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纵横分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纵横分割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 左右纵割分套 ( 单元) 所有的建筑物。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与混合式建筑物之各区分所有权人相互间的结合状态较为紧密, 彼此间基于共同利益, 形成共同关系。各区分所有权人对于共有部分不得请求分割。并且对共有部分之使用、收益乃至处分, 基于公共安全考虑, 应该受到团体规约之拘束。因而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与混合式建筑物共有部分之所有关系与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不同, 宜理解为共同共有性质。
二 笔者之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