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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例外条款问题初探

  “(1)如果案件与根据第38条至40条第2款制定的准据法之外的另一国的法律存在实质性更为密切的联系,则应适用另一国的法律;
  (2)具体说来,实质性更密切联系可能是下述事由造成的:
  (a)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或
  (b)在第38条第2款第3款和第39条的情形下,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在相关法律事实产生时位于同一国家;第40条第2d款也是如此。” 【10】
  该条规定了造成“实质性更密切联系”的事由,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很容易地判断是否适用例外条款,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而且由于法律规定了具体的标准法官也不容易随意自定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
  另外,例外条款是与最密切联系原则联系在一起的。对于“最密切联系”、“更密切联系”的界定直接关系着是否动用例外条款的问题。好在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界限人们已经逐渐有了比较共同的认识。如在合同领域认定“最密切联系”时,国际上产生了一种根据合同的履行特征来确定的选择方法。
  最后,明确了例外合同在国际私法中适用的领域和其在法典中所处的位置同时设定例外条款适用的严格条件,也就明确了例外条款有多大程度上的灵活性,真正使例外条款在缓和传统规则僵硬机械的同时将其危险降低到最小限度。
  五、结语
  20世纪国际私法确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多边主义方法在20世纪集中体现为对萨维尼理论公式的完善和发展,将抽象的、印象主义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转成具体的、经验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在20世纪的最后四分之一时期,世界范围的国际私法立法浪潮中,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采用。这也是例外条款的中兴,因为例外条款在法典中是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形式出现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发挥着例外条款的功能。那些古老的原则被新的规则所代替,而且经常有一些例外条款紧随其后,从而缓和了概念主义法学思想下规则的僵硬和呆板,使其更加软化精密和灵活,在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保持了一种恰当的平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基本对例外条款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包括它的优缺点。应该说例外条款最终只是既有规则的例外,不可避免损害法的安全性和确定性,这是其自身的缺陷。因此我们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中对例外条款的规定要慎重,针对具体领域立法同时设定详尽具体的使用标准;在具体的案件适用中要遵循立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分析个案情况作出最有利于实现公正的判断。此外,正如美国国际私法学者西蒙尼德斯(Symeonides)所说的:“理论上倾向于法律灵活性的国际私法立法者可以选择多种立法工具实现法律的灵活性,最常见的是可选择连接点(alternative connecting factors),弹性连接点(flexible connecting factors)和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s)。”【11】与例外条款相伴而生的还有选择性、重叠性和保护性的规则形式,它们共同标志着国际私法更加走向成熟,在法律选择方面有了重大进步,表征着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因为选择性、重叠性和保护性的多边冲突规则有极大的灵活性它们在追求法典灵活性方面比例外条款所付出的代价要小,所以我们在制定这三类规则的条件不具备时再考虑适用例外条款,而且在适用时应有具体详尽的标准。相信只要利用适当,一定能使例外条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好的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促进个案公正的实现,也真正实现国际私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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