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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下)

  知名人物的人格特征往往永久存在于公众心目中,但人格利益是否应无期限地受到保护? 对于商品化权保护期限及于权利人终身,一般不存异议。但是,在权利人身后,商品化权是否受保护? 保护的法理根据是什么?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有不同见解。
  有观点认为,人格权的消灭并非等同于人格权具体表现形式(如姓名、肖像) 的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的目的是保护其精神利益,与死者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或其它个人、团体,作为该精神利益承受者,以大致与姓名权、肖像权相同的保护方式加以保护[6]。
  相反,从前述商品化权属于“财产权”的观点出发,不少学者认为,商品化权属于具有可转让性和继承性的“财产价值权”。商品化权在权利人死后“由其继承人继承”[12](P65) 。
  在美国司法判例中,对权利人死后公开权保护及其根据也有不同的范例。例如,加州一高等法院在LugosiV. Universal Pictures 一案中认为,因电影Dracula 而闻名的已故演员Bela lugosi 亲属对他的肖像使用享有经济上的权益,Lugosid 的亲属已经继承了因电影中CountDracula 角色衍生而来的名誉和肖像的商业使用权。但上诉法院随后又推翻了关于继承性的判决。1979 年12 月,加州最高法院确认了改判。在驳回公开权可继承这一判决的同时,加州法院也注意到,应该对“艺术家对自己劳动成果应有的权利严重缺乏支持”这种观念有所制止。通过将公开权与现有版权法关于艺术作品保护作模拟,大法官建议,可以采用公众人物死后50 年享有公开权的财产利益[13]。这一建议可以看成是在公开权的继承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在德国,虽然没有明文对此进行规定,但是在1958年德国民法典人格和名誉保护改革草案法中,也曾经提出过类似的建议,即“如果受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侵害直接指向死者,其亲属有权主张权利,除非死者已经指定并授权他人在此情形下主张权利。自受害人死亡30年期满后,该权利不能再主张,除非已经依合同承诺或者在此前已经诉诸法院。”
  我们认为,商品化权保护期限的界定,应与权利人的人身权益相联系。学界关于“民事主体在其诞生前和消灭后,存在着与人身权益相区别的先期法益和延续法益”[14](P284 - 285) 的观点,对阐明民事主体身后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该观点认为:民事主体在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之前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之后,就已经或继续存在某些人身利益,这些人身利益都与该主体在作为主体期间的人身利益相联系。这些先期利益和延续利益,对于维护主体的法律人格具有重要意义;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互相衔接,统一构成民事主体完整的人身利益;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完整性和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法律对民事主体人身保护必须以人身权利的保护为基础,向前和向后延伸。基于上述理论,我们认为,对商品化权的保护应在权利人身后延伸。具体的保护期限,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利益的方法,由死者的近亲属作为保护人,并界定保护的期限。如果死者没有近亲属的,就不再予以保护。这种做法与规定具体期限的做法相差不多,并且已经有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可以采用。
  (四) 商品化权的法律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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