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认可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或者称之为公开权) 并且予以完善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趋势,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民事立法所采纳。
(二) 我国人格标识侵权泛滥而立法、司法滞后的现实状况
在我国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和保护的现实需要。模仿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形象出现在中国商品的广告上,在中国的电视画面中谈笑风生,推销中国的商品;在某些风景名胜区,有人模仿毛泽东、蒋介石的形象,招徕生意,获取报酬[3];与著名笑星赵本山名字谐音的“赵本衫”商标已被北京一家公司注册成功,并以10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叫卖;与赵本山同命运的还有歌星谢霆锋、刘德华、彭丽媛,与他们的名字谐音的“泻停封”、“流得滑”、“膨立圆”分别被注册为止泻药、涂改液、丰乳霜的商标[4]。除此之外,更多的诸如模仿“唐老鸭”的配音演员李扬的声音作广告、模仿喜剧演员赵丽蓉的声音进行商业宣传等,屡见不鲜。不但自然人的人格标识被广为应用于商业领域,一些享有声誉和知名度的法人或组织也未能幸免,某大学的人文环境已成为相邻的房地产开发商的楼盘宣传的重要内容[3]。
可是,面对我国广泛存在的非法使用民事主体人格标识的侵权行为的现实,至今未见形成可资借鉴的司法判例,立法更没有作出应有的响应。在理论上,一些学者尽管在努力探讨这个问题,但声音弱小,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立法和司法的滞后,更助长了非法的人格标识商业化开发。特别是当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需求的极端膨涨,促使商人加大力度,不惜以侵权为手段,获取更大的利益和价值。前者如当代声音克隆技术已大大发展,科学家正在进行声音克隆软件的开发。声音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分解,再和别人的声音嫁接。银幕上可能会出现与真人声音完全相同的虚拟人物,或真人声音与别人形象结合的新的银幕形象,因而作为人格标识的声音的非法利用将更为便捷和卓有成效。后者如铺天盖地的“模仿秀”、“真人秀”,就是公然地攫取他人人格标识中的财产价值,几乎相当于在进行公开的劫掠。
问题出在哪里? 分析以上事例可以清楚地发现,在当代社会的人格识别利益的商业化开发利用中,民事主体产生的权利要求,并没有受到立法者和司法机关的重视,立法和司法还拘泥于传统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保护的旧的立法司法传统。而人格标识利益的商品化开发利用,恰恰不是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人格权或财产权所能涵盖得了的权利要求,因而使我国民法的人格权保护出现了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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