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城镇化、工业化背景下的“新农村建设”要求实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现代化、产业化、集约化,而这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显然,仅靠国家财政支持是不行的,还需要多种多样的金融资金和金融产品的支持。而通过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建立健全以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为主体,以其他商业银行为补充,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金融为支持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社区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组织,予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以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则可以较好地保障新农村建设巨大而多元性的资金需要。
其五,“新农村建设”是生态保护型、环保节能型建设,当然也是让广大农民得到更多实惠、享受更高生活品质的建设。而在这些方面,搞好乡村规划,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乡村道路改造,发展农村通信,完善农村电网,解决农村饮水困难和安全问题;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等,都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水法》、《能源法》等自然资源和能源法律制度。
此外,完善反垄断暨公平竞争法在营造“新农村建设”的平等竞争环境方面,完善《
产品质量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完善《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等在提高农村公共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完善《
对外贸易法》在引领和支持我国农业和农村参与国际竞争方面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经济法治实践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互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