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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互动发展

  首先,“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要树立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观念。要跳出“就三农抓三农”的思维定势,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障碍,把农业发展放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全局中,把农村进步放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中,把农民增收放到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中,进而统筹规划政策、公共资源、基础设施及产业布局。而经济法之《规划和产业政策法》因其具有的序列性、协调性、系统性诸特征,可以用法的形式将农业和农村发展置于优先地位,平衡协调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关系,系统规划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并通过中央和地方的综合性规划法、专项规划法、特殊规划措施法、产业政策法等来加以具体落实,有效避免支农惠农政策的口号化、形式化。
  其次,“新农村建设”千头万绪、任务繁巨,既涉及到宏观涉农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等的制定,又涉及到微观的具体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活动的开展,涉及到多方面的政策指导、监管、协调、调控等管理行为,需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需要人格化的具体主体加以落实。而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精神昭示下,在“新农村建设”中,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政策性机构、公益性组织、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无疑要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承担更多的组织、协调、运营之职。而在对这些主体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的明晰和界定中,以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为指导、以经济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无疑可以使各管理主体和公益性、政策性运营主体的身份、角色更加明确,使他们依既定的角色和权义设置从事活动、接受问责,从而避免角色错位、利益冲突、经营管理不当 ,使各项涉农管理、运营工作落到实处。
  其三:“新农村建设”,无论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还是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完善建设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等,都要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尤其要在财政资金的安排上重点贯彻“多予”的方针,不断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 的长效机制。而财政法制度的完善无疑可以很好地解决这方面存在的系列问题:通过《预算法》的完善和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可以为“三农”问题的全面解决提供更多的稳定增长的财政资金;通过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可以使广大农民逐步获得与城市市民均等化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通过财政监督法制的完善可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运营效果,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通过税法制度的完善和税收政策的引导可以推动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三农”、服务“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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