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法治的完善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长效保障体制机制的形成与运作
(一)良好的裕农惠农政策需要法律制度与法治化环境为支撑
历史地看,以农业文明著称于世的中国自古以来并不缺乏“重农”、“裕农”的思想与传统,然而,数千年以来孜孜奉行“重农抑商”、“裕农固本”政策的封建王朝却始终走不出被后世称为“黄宗羲定律” [5] 的怪圈并因此而演绎着周而复始的王朝兴替,清季的农业与农村更在西方工业文明和坚船利炮的入侵下陷入火热水深。为改变中国农村积贫积弱的命运,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其《上李傅相书》中开出了“设农官”、“兴农学”、使“耕耨有器”的药方,并在后来所著的《建国大纲》中发展为“耕者有其田”的政治主张。民国时期,梁漱溟、晏阳初等知识分子亦曾鼓吹并实验过多种多样的“乡村改良运动”。伟大领袖毛泽东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深刻地洞察到“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6] ,并在缔造新中国后亲自领导了50年代的农村土改、农业合作化运动等,在其著名的《论十大关系》中第一个阐释的问题就是 “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1982年~1986年、2004年~2005年又先后发布了7个关于农业的中央“一号文件”,1994年至2005年连续12年都召开每年一次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从上可知,国家高层(包括决策层和知识精英)对农业和农村问题不可谓不是满腔热忱、不可谓不是富有真知灼见,然而,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最终结果依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的描述是“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造成这一令人扼腕的局面的原因,笔者以为既非政策不好,也非措施、方法不良,最根本的是中国长期以来缺乏在法治化基础上保障良好惠农政策贯彻到底的稳定可靠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没有稳定可靠的法律制度规范、没有各管理主体责权利的明确界定、没有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程序保障、没有责任制和追究,再好的思想、再好的规划、再好的政策也会因欠缺中间层面的强有力执行而飘忽不定、摇摆不定,流于口号和形式,或成为一窝两头热、中间冷的“夹生饭”。因此,要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必须努力营造解决“三农”问题的法治氛围(而非仅仅是政策氛围)、完善各种涉农立法并切实加以贯彻执行。
(二) 经济法制度的完善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长效保障体制和机制的形成
经济法从一定意义而言即是政策法,或者说是政策的法制化。经济法的这一特点使其能够适时地将行之有效的农村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并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创制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法律制度,因此,经济法制度的完善无疑非常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长效保障体制和机制的形成。具体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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