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的同时,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能就农村而建设农村、就“三农”而解决“三农”问题,而应把它植根于工业化、城镇化乃至全球化的现代社会大背景下予以全面考虑、统筹解决。因为,在现代经济社会化条件下,农业的发展、农村的进步、农民的富裕与工业化、城镇化、国际化实不可分离――工业化赋予农业以更大的生产力,城镇化在农村劳力转移、农民增收、市场形成、农村生活品质提升方面意义深远,全球化视野则将使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更具有现代化知识、现代化技术和更高的产品附加值。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我们须以现代化、国际化的广阔视野,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来统筹城市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工业与农业并举,城镇与乡村建设相互促进而不偏废、孤立,进而真正实现农村全面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从上可知,在新世纪我们所要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也曾提过的“新农村建设”有本质的不同[4] ,它不是局部地就农村而建设农村,而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背景下,在立足于整个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上来建设农村;是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方略指引下,广泛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重点支持农业、发展农村,以期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城乡社会二元分割问题,进而重构城乡社会(也即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统一。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归宿点乃至于整个过程均是社会整体,是在统筹、协调、平衡城乡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对农村建设的重点支持和利益倾斜来求得全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而经济法作为经济社会化条件下诞生的新兴法律部门,它是公私交融、社会本位法,是平衡协调、综合调整法――它秉“平衡协调原则”调整具体经济关系以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局部个体目标的统一,秉“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借国家“有形之手”以纠正“市场失灵”同时又力求使市场在最大范围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使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各管理、经营主体角色定位明确,其各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一致,通过规范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关系、调整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通过官民合作、利益捆绑、公私融合、政府与市场互动、对弱者倾斜保护等,来营造城乡平等协调发展的法治环境和氛围,最终实现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公平正义,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的这些原则和理念无疑非常契合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方略下重点解决“三农”问题的时代所需、契合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下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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