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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互动发展

  首先,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逻辑必然,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整体和谐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在经由20多年的改革开放后,按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论述:我国在2000年“总体上达到了小康社会”。其所以说是“总体上”小康乃是因为在2000年我国人均国民收入(824美元)虽然达到了原定的小康水平指标(800美元),但农民人均1200元的原定小康指标没有达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要100%建成的原定指标也没有达到[1] 。因此,我们已经建立的小康社会仅仅只是城市小康、局部小康而非全社会小康――占全国总人口70%以上的农村户籍人员居住的广大农村地区并未小康,因而是一个“低水平的、不完全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社会。正是基于这一点,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紧紧抓住21世纪头20年这一重要的战略机遇期,集中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即全面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2] 。而且,党中央也清醒地认识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难点和关键在农村: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没有农民的生活宽裕就难以有整个社会的和谐,没有农村社会的新风貌就难有整个社会的全面小康。因此,必须把解决好 “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否则将会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正如胡锦涛总书记2006年2月14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的重要讲话中深刻指出的:“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正基于此,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历史任务的提出,其建设的直接载体是农村,其直接解决的问题是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三农问题”,而其出发点和归宿点则是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是立足于经济社会整体和谐与发展、立基于社会整体利益来解决区域的、局部的、具体的“三农问题”。
  其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 的方针,“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方面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衍生的“三农”问题。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数十年里,由于农村户籍制度存在的强制性人身限制、农村耕地保护和征地补偿制度的不足、农村公共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严重匮乏、传统农业社会专门农业税制的遗存以及服务于城市经济改革和建设中心而实施的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和价格管制等,人为地不平等地割裂城乡而形成城乡二元结构。地域广阔的农村、人口众多的农民、自然条件贫瘠的农业在制度条件不平等的环境下,以拥有占比极少的资源为我国城市工商经济的起步与发展、为城市市民生活的保障与改善、为城市面貌的新生与繁荣承载着太多的坚韧与牺牲。“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3] ,农业太苦了、农民太穷了、农村太落后了,这是业已“总体小康”的社会留给我们的“痛”。这种“痛”撕裂着城乡关系、扩大着城乡差别、蕴藏着城乡对立,致使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陷入十分艰难的境地。而要摆脱这种困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整个社会和谐,就历史地逻辑地要求我们采取“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对与城市相较的农村“弱者”予以利益倾斜。但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工业对农业的反哺、城市对农村的支持、国家对“三农”的“多予少取放活”等无从或主要不能借助于“自利”的市场来完成,相反,政府的主导、政策的规划、诱导、调控和强制更能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从而统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较快地解决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及其衍生的“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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