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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互动发展

论经济法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互动发展


朱大旗


【全文】
  一、引言
  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2005年12月31日通过、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十一五”开局之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就新农村建设从八个大的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20多天后的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其第二篇中专篇明确了新农村建设的方略、目标和任务,并在其他篇、章中就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机制等问题作了规定。短短数月间,党的决议、政府文件和全国人大的规划纲要就新农村建设问题作出专门和显要规定,足见党和国家对新农村建设、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由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在我国神州大地逐步推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需要良好的政策指引、全面的统筹规划、多方的参与协助、众多措施和方法的采取等,更重要的应当有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保障体制、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否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将成为一阵风潮、一场运动,长期以来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三农”问题难于得到根本性、制度性的解决。因此,法制的建设与优良法治氛围的形成对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诸多法律部门中,与民法的“市场主导”、“个人本位”、 “意思自治”相比,与传统行政法的“国家中心”、“权力本位”、 “命令与服从”相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本位、以“实质公平正义”为追求,以“平衡协调”、“责权利相统一”等为基本原则的经济法,更能契合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实践的需要,更能提供有助于新农村建设的长效保障体制和机制,更具有与新农村建设伟大实践良性互动的发展空间。
  二、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契合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实践的需要
  从前述党的决议、政府文件和全国人大的规划纲要中,我们可以深刻地体认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决不是简单地“拆旧房建新房”的“新村庄”运动,而是内容丰富、事务繁巨的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我们要站在历史发展的战略高度,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新农村建设为载体,统筹解决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即“三农问题”),统筹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重构社会统一性,实现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城市市民与农村农民的平等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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