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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的修宪困境与政治正当性

(21) 此处所及,乃是修宪与宪法秩序的安定性问题。通常认为,频繁的修宪必定影响宪法秩序的安定。笔者对修宪正当性的质疑,可借这样的理由而加以辩护:转型中国的修宪尽管频繁,但并未触及宪法的“结构性或核心部分”,故修宪并不妨碍宪法秩序的安定性。
(22) 例如,林来梵即以“互惠正义”为“第四次修宪的规范精神”(参见林来梵:《互惠正义:第四次修宪的规范精神》,《法学家》2004年第4期)。这“互惠正义”既可以使修宪具有构建政治正当性的功能,也可以使修宪本身能够具备某些正当性要件。
(23) 白钢:《论政治的合法性原理》,《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24)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4页。
(25) “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出自制度经济学。参见[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9—142页。
(26) 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252页。
(27) 参见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17—18页。
(28) 参见夏皮罗提出的两个“视为当然的关于政治的假定”:“一是没有一种决策会对所有人的利益都是中性的;二是期望在关于人类目标上的持久的歧异性是合理的”。[美]夏皮罗:《民主理想的构成要素》,载[加]布来顿等编:《理解民主》,毛丹等译,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页。
(29) 张光直所说的“断裂”是纵向的、时间向度的,而社会学家敏锐而富有穿透力地发现了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存在横向的、空间向度的“断裂”,即社会变迁使某些成员不至于被边缘化甚至被“非结构化”(其意思类似于“出局”,并由此而将同为社会转型中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与80年代区分开来。这样的观察与分析路径,被认为是出于对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公平问题的深切关注(参见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孙立平所说的“断裂”同样与本文所关注的问题密切关联。有必要指出的是,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横向“断裂”使我们必须区分中国社会转型以来的两个阶段,因此,孙立平所说的“断裂”其实就隐含着1/4世纪的社会转型也存在着纵向“断裂”。
(30) 关于当代中国的政治正当性,参见张健:《合法性与中国政治》,《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5期。
(31) 迈克尔·欧克肖特认为:“政治活动的两个要素是:某种形势和被认为有权对它作出回应的某人对它的回应……第三个要素……即思考或反思”。[英]迈克尔·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张汝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61—62页。
(32) 参见施治生、刘欣如主编:《古代王权与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页。
(33)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版,第189页。可佐证哈贝马斯论断的是,在中古的欧洲,君主借希腊哲学中“沉默的统治契约”来获得其统治的正当性。这可以看作是从以神为正当性来源到以人民为正当性来源的一个演进环节,甚至是“最重要的转折论证”(参见陈慈阳:《宪法学》,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47页)。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参见[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4) 周朝人们以“敬天”、“保民”为“德”。
(35) [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1页。
(36) 关于正当性证明采取观念(价值)形态的论述,参见李琦:《宪法哲学:追问宪法的正当性》,《厦门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37) 对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严格区分,参见吴冠军:《正当性与合法性之三岔路口——韦伯、哈贝马斯、凯尔森与施米特》,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5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94页。
(38) 严格地说,在通过表达政治统治目标来使政治统治获得正当性方面,“人权”这一话语具有有限性。以“人类尊严”置换“人权”,是必要的和更为合适的。习惯上被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分权制衡也不足以充分地表达宪政下的政府的形态与机制,必须以“有限政府”(分权制衡只是其中的内容之一)置换“分权制衡”。“有限政府”包括“私域自治”、“分权制衡”和“责任政府”三题。参见[瑞士]Jan-Erik Lane:《宪法与政治理论》,杨智杰译,台湾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8页、第51页。
(39) 考虑到修正案与两种正当性诉求之间的对应关系在直观性上的差异和与本文主题之间的关联性上的差异,有必要对为回应转型社会对政治正当性的新要求而进行的修宪做尽可能细致的分析,因而这一部分则适当简单化。
(40) 关于知识论与目的论合一地构建正当性的逻辑,参见李琦:《宪法哲学:追问宪法的正当性》,《厦门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41)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这一理路的正当性论证的评析,参见[英]迈克尔·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张汝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61—85页。哈罗德·拉斯韦尔指出,任何精英都以共同命运的象征作为旗号来为自己辩护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美国的政治领袖们尤其善于诉诸共同的历史寻找政治拥戴。参见[美]哈罗德·拉斯韦尔:《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杨昌裕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9—23页。
(42) 对以政绩作为政治秩序的正当性的基础与依据的论述,参见[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页。“从长期角度来看,即使是缺乏‘正统性’的政治体制,只要它能长期成功地满足人们对‘效用’的期待,其‘效用’不久就可能转化为‘正统性’。反之,如果长期在满足‘效用’方面连续遭到失败,那么也很可能会使原来具有的‘正统性’受到损害乃至全部丧失。”[日]山口定:《政治体制》,韩铁英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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