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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法律问题初探(下)

  最后看似简单却是最重要的,解决博客的法律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如何加强互联网法治理念的宣传,如何在博客领域切实的贯彻现有的法律,如何在发生博客纠纷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问题。而这点,恰恰是最“知易行难”。“中国不缺法律,不缺条文,缺的是有效的执行。”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如是说。也许郎教授的观点过于极端,但值得我们沉思,或许本文中的博客法律问题正是如此。
  结语
  博客法律问题的涌现是网络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我们应该仔细的剖析其本质,理出思路,才能对其做出恰当的法律运用。诚然,于适当的时候对博客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立法确是必须考虑的,但前提是现有法律在博客领域已不完全被适用,而不能把贯彻法律不到位理解为立法不到位。在我国网络制度的各个方面还未完善的情况下,尤其需要法律及社会各界人士学习国外优秀经验,建立一个与博客发展相适应的协调各方利益的平衡机制,才能走出结合国情的法律之路。
  
【注释】 
   胡泳:《媒体变革:公众的角度》,《读书》2002年第12期,第39页。 
   
   梁彗星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本文所述博客是指目前的主流博客,即博客用户通过博客服务协议无偿使用博客服务商提供的博客服务,而不包括用户自己购买网络空间建立的博客,以及博客用户向博客服务商购买的有偿的博客服务。 
   
   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法学》2004年第9期,第3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页。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新世界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页。 
   
   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行为。”故博客文字作品实际上是博客用户在网下创作的作品的复制件。 
   
   链接是建立在超文本(HTML即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的技术基础上的,在网络页面上,一些文本或图形内容作为主题供用户选择,用户只需要用鼠标点击这些主题就可以得到这些主题所引导的内容,有时,这些主题也直接引导到其他页面,由此就方便了用户对网络的访问。参见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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