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10月信息产业部为加强博客管理拟实行博客实名制,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亦表示赞同并认为此举有利于构建博客世界自由和责任的平衡之后,诸多博客用户及社会人士均发表各自的看法,博客实名制的辩论愈演愈烈。反对者大多从言论自由,隐私权角度予以论证,而支持者则多从监管以及责任承担的方面予以阐释。
诚然,博客实名制对于博客侵权纠纷的解决会有所裨益,在一定程序上可以净化博客环境。但难免会产生行政权力的扩张导致私权过分限制以及相关规则实际操作中可行性低而最终难以维继等种种问题。故笔者对此建议不以为然。首先,博客用户注册使用博客与博客服务商是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其次,于博客上发表作品署何种名字甚至不署名均是博客用户行使署名权的体现,作者的署名权中内容中,就包含有作者署真名或署假名(包括笔名)的自由。
若行政机关强行推行博客实名制,其理由只能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应该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私权的干预,而博客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并非是不推行实名制就不可解决,网络上的违法行为其实均可以通过技术追踪到侵权人。现代政府是服务型的政府,在现有制度能够规范博客且民意大多不赞同博客实名制的形势下,是否需要推出实名制值得探讨。最后,博客实名制的推出还必须考虑如何确保博客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博客服务商是商业公司,必须避免其为了商业利益而泄漏用户的信息,政府于目前个人信用档案保护制度尚未完全成熟的时刻,在博客上强行自上而下推行实名制前景不容乐观。此外,博客实名制可能还会遭遇包括第三人虚假注册,BSP核实实名制成本等问题。
而之所以出现要求博客立法的呼声是由于博客目前在中国的应用广泛导致众多法律纠纷的凸现。根据《新闻晨报》报道,某位京城法学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坦言:到了该立法管管这些博客的时候了。他认为在制订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时,博客这一事物还没有出现。然而目前博客已经发展至一定规模,并且发生了一些现实的问题。所以,应该给博客这种新生事物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其发展。笔者不认同该人士的看法。原因有三:
首先,博客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不是仅仅单存于博客领域中。譬如,抄袭问题不仅仅在整个互联网领域,甚至于传统的出版刊物中也不时鲜见。因此,方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先生创办学术批评网。中国现有的互联网法规以及其他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其实已经足以约束目前互联网违法的事例。最高人民法院蒋志培法官在第三届海峡两案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研讨会中曾谈道:任何法律都是因特网法律。而博客实质上只是互联网的派生物,故应用于互联网的法律均可以适用于博客。
其次,目前博客立法弊大于利。暂且不说中国国情决定了博客立法不是中国法律的首要之急。重要的是,博客是互联网发展的正常现象。人们之所以热衷于博客,原因无外乎有三:第一,博客使用较之于一般的个人网站的操作更为方便,即草根非技术化。第二,博客满足了普通人表现自己的需要,无论是展现才华思想还是记录自己的生活。第三,通过互联网这个载体,博客用户可以第一时间在博客上与千万人分享信息,促进了交流以及增强认同感。因此,博客的用户群远远庞大于先前的个人网页的建设者。在已有的法律完全能管辖博客领域时,仅因为博客法律纠纷使得互联网的法律问题更突出的展现在公众视野而匆忙立博客法,未免操之过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