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若是博客用户根据与BSP的协议在其可编辑的博客网络日志中发布BSP提供的违规博客广告,则以博客用户知道或应当知道此广告违规为限,与BSP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是博客用户自行发布不法广告抑或普通博客用户无权在博客上发布广告却依旧为之的,则由博客用户承担违法责任,BSP承担过错责任。
(五)博客服务商(BSP)的权利义务研究
在我国,博客服务商(BSP)一般无偿为博客用户提供具体的管理、技术、空间寄存等服务,BSP在博客服务协议上均注明其有权随时中断网络服务和处理博客的权利。如前文所述,博客服务商拥有博客的所有权,即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博客的权利。然而,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博客服务商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由于博客服务商提供的网络存储空间可能帮助他人完成著作权侵权行为,譬如用户将侵权作品上传到博客,或者提供侵权网站的链接等。因此虽然博客服务商此时未直接侵权,但其提供的服务客观上却帮助博客用户完成并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按照《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14条、第
15条的规定,若权利人认为BSP旗下博客有侵犯权利人信息管理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权利人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向BSP提交书面通知要求BSP删除侵权作品或者断开侵权链接的,BSP应该立即删除该作品或断开链接,并且将通知书转交给涉嫌侵权的博客用户。按照该条例第16条、第17条,若博客用户对此举有异议,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作品或被断开链接的,博客服务商必须依此书面说明为之,权利人与博客用户的纠纷则由其他途径譬如诉讼解决。同理,对于不能确定是否侵权的博客,譬如涉及隐私权名誉权纠纷的,BSP在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投诉后也应该删除。
二、按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15条,BSP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信息,否则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此外,若博客用户在博客中上传的是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淫秽色情等类型的不法信息,根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16条,博客服务商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六)博客实名制与博客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