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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法律问题初探(下)

  此时的合理使用范围即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之规定。
  4. 博客与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定许可指的是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第10条11条规定了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制度,博客用户可以根据其使用他人的作品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并没有采纳2004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把网络,报刊作品的转载,摘编列为法定许可的情形之一。理由是认为第3条的规定已经超出了有关国家公约的要求,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三步检验法”因此,博客用户如果要转载,摘编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必须经过原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不能再根据默示许可行事。此外,网络上的他人若援用法定许可使用博客作品也必须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而博客作品若在网下受到法定许可的限制则该情形须与《著作权法》第23条相符。
  5. 博客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诚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集中大量的著作权后具备规模效应,可以有效降低个人维权以及用户谋求授权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著作权人和用户的共同利益,单个著作权人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得以行使那些原本不能有效行使的权利,被许可人也因此可以比较方便地获取所需作品的授权许可。WIPO曾指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将会更多地以数字形式向全球网络进行传播,而博客的风行给互联网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出现提供了契机。目前,博客用户一般通过数字权利管理信息向可能的作品使用者进行授权,因为互联网的迅速传播性使得博客用户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就其作品使用与个人用户或商业网站逐一进行版权事项谈判,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恰恰可以协助博客用户处理此类授权问题。然而,博客用户的众多人数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服务管理带来了巨大的难度,并且,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以及技术的限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确定何种版权作品被哪些使用者使用也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博客上的运用还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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