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几点思考

  诚然,如果检察机关拥有技术侦查权能够增强其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但是,如果授予检察机关以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相同的技术侦查权,则会引发以下担忧:一是检察官在学习或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方面的能力并不必然强于警察;相反,较之于警察,检察官的优势并不在于其侦查能力或素质,而在于其法律素质。与其让检察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来使用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公安机关之外再建立一整套技术侦查的队伍或机构,不如将职务犯罪侦查中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工作让更专业的警察去作,这样更符合经济原则。二是不利于技术侦查手段的监督。在实践中,技术侦查手段等秘密侦查工作的监督难度远大于常规的侦查手段,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对其加以监督,以防止其技术侦查手段被滥用;如果检察机关也拥有技术侦查手段,则监督难度更大。
  侦查权配置是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探讨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配置模式,不能脱离现行的司法制度。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将检察机关主要设计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司法制度中的重要角色也是法律监督机关,绝非是一个仅仅执行侦查行为的侦查机关。因此,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的理想模式,应当是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监督权;检察机关通过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提起公诉与起诉等日常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程序启动决定权、侦查措施执行权等侦查权运行状态的监督,以保障公民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
  (二)配置检察机关侦查权,应当顺应侦查专业化、检警一体化的趋势
  侦查专业化是侦查工作的发展趋势。社会发展到今日,犯罪的组织化与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而且职务犯罪人与暴力犯罪人、涉黑犯罪组织的勾结或相混合的也越来越多。刑事司法工作所面临的形势要求提升侦查的专业化程度。在配置检察机关侦查权时,如果对此这种趋势熟视无睹,显然是不够理性的。因此,将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犯罪侦查权力交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有助于促进公安机关进一步向侦查专业化方面发展。
  检警一体化,是检察工作的新趋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司法制度中的角色定位不同,前者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与公安民警相比,其优势主要在于检察官法律素养高。因此,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的理想模式应当是,充分利用检察官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优势,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监督权,并对现行的侦查监督权作进一步完善。
  1、将侦查措施决定权纳入侦查监督权范畴。当前,检察机关仅拥有完整的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则自行行使拘留、搜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强制传唤决定权;检察机关仅在事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将侦查措施决定权纳入侦查监督权范畴,则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措施决定权,除现行法律规定的批准逮捕决定权外,逐步将现行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的搜查、以及除先行刑事拘留以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决定权交给检察机关行使;从而实现侦查监督权由现行的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不断提高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水平,实现司法公正。
  2、公安机关仅除特殊情况外,仅拥有侦查措施执行权,不再拥有侦查措施决定权。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拥有先行刑事拘留、先行搜查执行权;在其他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执行侦查措施之前获取检察机关的批准令状。检察机关可通过行使侦查措施决定权,来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指挥与引导,帮助公安机关明确证据搜集重点,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依法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查清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各种犯罪事实。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