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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几点思考

  侦查权的横向配置,客观上有利于侦查机关的专业化分工,从而提高不同侦查机关侦查其所管辖的犯罪案件的侦查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明确责任。
  二、我国检察机关现行的侦查权力配置模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不但是法律监督机关,而且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监狱及军队保卫部门一起分享了类型案件侦查权。检察机关不但直接享有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而且还通过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及监督职责过程中行使了部分侦查权。
  (一)检察机关从侦查权横向配置模式中分享了贪污渎职类职务犯罪的侦查权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此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 ②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享有立案权、侦查终结处理权、采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专门性调查工作的决定与执行权、逮捕除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与执行权。
  (二)检察机关从侦查权纵向配置模式中分享了部分侦查权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侦查权,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享有的侦查权。
  1、立案监督权。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时,有权向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成立,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应当立案。(参见刑事诉讼法87条
  2、侦查措施决定权。
  批准逮捕权。逮捕是一种对于公民权利影响较大的强制措施;除检察机关自己办理的案件外,其他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的,都需要提请检察批准逮捕。
  另外,检察机关还享有羁押期限延长决定权。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报请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如果公安机关在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终结,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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