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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几点思考

  (二)侦查权配置的两种模式
  侦查权力的配置,主要体现在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本文所指的纵向配置,就是指国家在配置侦查权时主要关注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调整,以寻找其中的平衡点;横向配置,就是指国家权力在不同国家机关间的分配,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1、侦查权的纵向配置
  侦查是侦查主体依照法律授权为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和查缉犯罪人而进行的专门活动;侦查措施是侦查权运行的外在体现。任何侦查措施都会对侦查行为相对人的自由与权利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与社会整体利益,侦查是必需的,即使侦查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避免的,因而在设计侦查制度时立法者会赋予侦查机关一系列强制侦查行为相对人服从的权力。但是,在确保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力实现侦查目标的同时,为将侦查可能对社会民众自由与权利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限制在最低限度、以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或促进公民的权利,在设计侦查程序时需要对侦查权力进行规制。因而侦查权的纵向配置模式,是根据犯罪案件侦查过程来划分的;这种侦查权配置模式将犯罪案件侦查权运行过程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在不同的阶段配置了不同的侦查权力、并由不同的专门机关分别行使,以形成一种互相制约与监督。
  纵向配置侦查权力,主要是设计、规制侦查措施的种类及其执行程序;其形式主要通过立法规定侦查的启动与终结程序与条件、侦查措施的种类与适用条件、侦查措施的决定与执行程序、侦查措施的监督与救济等。因而,纵向配置侦查权力的模式下,侦查权可以分为侦查启动权(立案权)、侦查终结处理权(包括撤案权、移送审查起诉权)、侦查措施决定权(即侦查措施审批权),侦查措施执行权,监督侦查措施执行情况的权限等。
  2、侦查权的横向配置。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出现了新的规律与特点;特别是由于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出现,犯罪手段越来越职业化或专业化、跨区域犯罪(即流窜犯罪)的增多、以及有组织犯罪增多等。
  为了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实现刑罚遏制犯罪的功能,需要提高侦查的效率;因而加强侦查机关专业化建设,也成为一个现实的选择。
  侦查权的横向配置,也就是类型犯罪侦查权模式,指立法者在设计侦查制度时将侦查权力按照犯罪类型的不同而分给不同国家机关行使;每个侦查机关侦查管辖若干类型的犯罪。横向的侦查权力配置模式,主要是侦查权力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间谍特务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将贪污渎职类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将其他绝大多数类型的犯罪案件赋予了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又在其内部进行了分工,形成了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部门侦查管辖经济类犯罪案件、消防部门侦查管辖纵火类犯罪案件、交通管理部门侦查管辖交通肇事类犯罪案件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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