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几点思考
Research about the Distribution Mode of Investigation Power to Procuratorate
姜南
【全文】
当前法学界在关于检察机关与侦查权的争论仍众说纷纭,其争论焦点多在检察机关是否应当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如何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上。如有学者主张取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从检察机关剥离出来,认为取消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更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也有学者主张在检察机关现有的侦查权限基础上再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限,以加强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还有学者主张检警一体化、检察机关代位侦查权等,认为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领导等。对于这些争议,争论双方都以国外的检察机关侦查权配置模式及哲理思考为基础,而忽视了我国的国情,因而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各持已见、一时难有定论。
笔者拟通过对侦查权的配置模式进行分析,以期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限的配置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
一、影响侦查权配置模式的相关因素
侦查权其实是一个权力集合,包括了侦查程序启动决定权、侦查措施决定权、侦查行为执行权与监督侦查行为的权力。根据不同的配置方式,不同的地区与国家侦查制度呈现出不同的模式。
(一)侦查价值影响侦查权配置模式的类型
侦查权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公权力在刑事执法领域运行的体现。刑事犯罪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同时也危及国家统治秩序,国家为了预防、制止犯罪的危害,需要动用社会资源来揭露与证实犯罪、为通过刑事司法来制裁犯罪提供必要准备;国家权力在侦查领域配置相关资源的模式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侦查权模式。
首先,侦查价值(或目的)影响侦查权配置。侦查价值是国家在配置侦查权力、设计侦查程序时所期望达成或实现的目标;侦查权配置模式是由侦查价值决定的,反过来,侦查价值受到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制约。侦查价值包括侦查程序的工具价值(查清案件事实与效率)和侦查程序的内在价值(侦查权行使过程中体现出人道性、合理性);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侦查的价值可能在工具价值与内在价值之间有所选择、侧重。因此,导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他们的侦查权配置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其次,历史发展的延续性也导致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差异。如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侦查权主要由国家机关行使,而在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里,私人侦探也依法分享了一部分侦查权。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受前苏联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影响,检察机关直接行使了职务犯罪等若干类型犯罪的直接侦查权;随着社会的发展,涉税犯罪等原来由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犯罪逐渐移转给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