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置效率的局限性
(一)配置效率在理论上的局限性
配置效率在理论上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帕累托最优只是帕累托提出的一种伦理学的个人观点,它是人类无数价值观中的一种。某些更重视财富平等分配的哲人将不会认同帕累托原则,而是可能提出以下替代性的标准:1.一定要一切人的情况都以相同的比例得到改善。2.一定要一切人的情况都得到改善,而且穷人获得的幅度必须大于富人。3.一方的状况改善而另一方的情况至少没有恶化的原则虽然可行,但获得改善的一方必须是穷人,维持原状的是富人。【9】在规范意义上森教授因此批评帕累托的主张在伦理学内涵上只是相当“朴素的”而已。罗尔斯也明言:“单靠(帕累托的)效率原则不能作为对正义的诠释。因此,它必须以某种方式被补充。如今,在自然的自由之体系中,效率的原则受到某些背景制度的约束,一旦这些约束被满足,任何由此产生的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接受为是正义的。”【10】所以,帕累托最优意义上的配置效率因为其规范功能上的缺陷不可能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取得排他性的地位。其次,帕累托最优意义上的配置效率能否在某个法规如
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中取得排他性地位呢?如波斯纳等认为的即使公平等其他价值应该受到关注,那也主要是体现在财富分配等领域,不能在反托拉斯法的原则与程序框架下实现这一目标。但这样的断言也是过于一厢情愿了,无论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发生时的价值考量还是从罗宾逊•帕特曼法的立法目的看,都是将实质公平作为立法需要考量的首要因素确立下来,而不是配置效率。说到底,立法有其自身的规律,从来不会为学者所支持、呼吁的某个价值主张而左右。
(二)配置效率在实践中遇到的挑战
配置效率观点在实践中遇到一系列挑战,有立法、执法上的挑战,有消费者的不满,也有经济学界对芝加哥学派理论的修正等等,不一而足。立法上的挑战前面已经述及,波斯纳也承认经济学进路解释反托拉斯法有两个主要的“例外”:罗宾逊•帕特曼法的禁止价格歧视的相关规定和破产公司抗辩。既然立法中都存在所谓的“例外”,唯效率论当然无法达到理论自足。在执法中,1992年柯达搭售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摈弃了经济效率观点所强调的品牌间竞争的做法,转而也强调品牌内竞争的重要意义。1998年的卡迪纳尔健康有限公司合并案中,尽管卡迪纳尔健康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在合并申请中声称他们能够通过合并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联邦贸易委员会考虑到合并对消费者的不良影响而驳回了这些企业的合并请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反托拉斯法立足于保护消费者福利是联邦最高法院阐明的观点,芝加哥学派对其作了再诠释:反托拉斯法是通过提高配置效率从而实现消费者福利。但消费者团体对成为反托拉斯分析主流的芝加哥学派观点并不领情。如美国较为成熟的消费者团体,像美国退休者协会、美国消费者同盟、年长公民全国委员会等对经济效率观点都持疑问态度,认为纵向限制并不像经济效率观点所认为的那样有利于消费者,相反,纵向限制,特别是纵向价格限制,是反消费者的,仅仅是生产商和高价格的零售商在市场领域驱逐价格竞争的一种表现。【11】在经济学界,后芝加哥学派建立了一个综合价格理论、福利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理论的反垄断分析框架,与芝加哥学派不同,后芝加哥学派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表明,现实中的垄断主要表现在财富转移而非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反垄断的首要目标应该是阻止财富转移而非提高效率。因此,在
反垄断法的目标上,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可以理解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已经转变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12】该学者的结论,给我们一个反托拉斯执法经过了一个从公平价值到效率价值再到公平价值的否定之否定的价值循环过程的图景。但反托拉斯执法是否真的从芝加哥学派主张的效率优先转化为后芝加哥学派的公平优先还有待确证。下文中笔者就对实质公平与配置效率在新的价值整合中的可能关系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