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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上的公平价值

  二、配置效率视阈中的公平价值 
  在反托拉斯法产生的初期,人们对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之间的关系等基础性的问题并没有很明晰的认识,分散经济权力的要求可能被误解为需要政府人为降低经济集中度。如在反托拉斯法执行初期,分拆大企业就成为很重要的制裁手段。但20世纪中后期,人们开始认识到:特定产业的经济集中度有其内在的规律,高经济集中度的产业并不一定是出于应该受到谴责的企业人为因素的作用。同时,高经济集中度的产业并不一定表明所属企业就具有很大的经济势力,因为在特定的市场结构中他们可能仍需要面临激烈的竞争。通过制裁非法联合、维护竞争以达到分散经济权力、实现经济民主的分析路径在反托拉斯法诞生后的数十年间开始受到挑战。反托拉斯法生成早期知识准备上的不足客观上为芝加哥学派登上历史舞台创造了条件 
  在经济学界,自从马歇尔提出规模经济带来垄断、垄断必然排斥自由竞争的“马歇尔冲突”现象后,垄断和竞争的关系就开始被深入研究。出于分析方法对解释反垄断问题的有效性,到哈佛学派为止,经济分析已经在反托拉斯执法分析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哈佛学派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三者关系的分析,认为高度集中和高进入壁垒对经济福利有不良的影响,而且竞争本身是不能自我维持的,从而为强化反垄断管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与此相反,芝加哥学派则采纳不完全竞争模型,并强调长期均衡分析方法,在效率的标准下对进入壁垒、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等经济现象作了重新阐释,认为:如果没有政府的扶持或干预,个体垄断势力在竞争过程中一定是短暂的。从而主张放松反托拉斯法的规制,并以是否促进效率的提升作为评价竞争行为的唯一标准。在芝加哥学派的视阈中,公平价值是否被完全放逐呢?也不尽然。 
  首先,芝加哥学派所主张的效率价值是在帕累托最优意义上的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帕累托的解释,如果任何投入、产出或者分配的再安排都不能做到使得某些人的状况得到改善,而没有其他任何人的情况变差,这种状态即符合帕累托最优。可见,帕累托最优意义上的配置效率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伦理因素:至少没有人在配置效率目标下其绝对利益受到减损。换言之,按照配置效率要求,存量利益并没有被触及,问题只在于在增量利益中谁可以拿到更大的一块蛋糕罢了!但是帕累托的这一伦理立场并没有被芝加哥学派贯彻到底,因为在反托拉斯法分析中,更多地是适用潜在帕累托最优的标准,即如果一项变化给人们带来的收益大于给人们带来的损失时就被认为是有效率的。这样在财富的转移不被经济学家关注的情况下,完全价格歧视等行为中的消费者的利益并不能得到保障。 
  其次,芝加哥学派并不完全排斥收入分配、财富分配的积极意义。但他们倾向于认为:没有任何理由用反托拉斯法达到与效率无关甚或对立的目标,即使公平价值应该受到关注,那也主要是体现在财富分配领域,可以通过税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7】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对产权的再分配既可以通过运用政府的强制权力来征税和分派转移支付,以弱化甚至消除竞争博弈的后果,也可以通过直接干预立足于私人产权的竞争基础,通过影响财务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通过干预契约自由,改变市场的运行加以实现。【8】改变竞争基础、对资本形成提供区别性补贴以至干预契约自主权等通过改变机会以改变市场运行轨迹的做法不仅成为20世纪福利国家等的惯例,而且这些做法在凯恩斯主义以后也获得了经济学意义上的正当性。由此可见,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并不像芝加哥学派所主张的那样将实质公平价值仅仅局限在竞争结果的考量(如既得财富的再分配)之中,显然也将对竞争过程的干预纳入到促进实质公平价值的努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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