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上的公平价值
叶卫平
【摘要】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分析方法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但其“唯效率论”的主张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面临很多挑战。本文通过对实质公平在反托拉斯法价值体系中地位的历史变迁的考察,提出在现代
反垄断法中,实质公平可以填补配置效率价值功能的不足,配置效率辅之以实质公平,可以保证在两价值目标的互动与适当张力中实现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平衡与和谐发展。
【关键词】实质公平;配置效率;法律价值
【全文】
公平价值在
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地位似乎是确定无疑的,谢尔曼参议员在解释谢尔曼法立法动因的时候就曾经慷慨陈词:“我们不会屈服于一个专制君主,也不会屈服于一个能够在贸易中固定价格、排除竞争的独裁统治者。”【1】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也确实是在格兰其农民协会运动等因素推动下出台并在执法之初将矛头直指美国标准石油公司等垄断企业。但在芝加哥学派走上历史的舞台后,公平价值在
反垄断法中的存在开始不那么理所当然了,最初是伯克撰文指出反托拉斯法的压倒性目标是通过提高配置效率以增进消费者福利,【2】 从此打开反托拉斯法价值之争的潘多拉魔盒。嗣后波斯纳在其著作《反托拉斯法》的第二版序言中,删掉了初版中的副标题——一个经济学的视角,他认为民粹主义等其他各种视角基本上销声匿迹了,并认为,反托拉斯法的唯一目标应当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没有任何理由用反托拉斯法来达到与效率无关甚或对立的目标,如促进小企业群体的发展或者公平地分配收入或分配财富。【3】 配置效率真的能够完全取代公平等价值成为
反垄断法中独一无二的价值目标吗?在经济分析成为反托拉斯法主导的分析模式的今天,公平价值在反托拉斯法中还有多少适用空间?应该如何定位中国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这些问题都亟待人们去深入思考。笔者首先就从历史与实证的角度切入对公平价值的相关分析。
一、公平价值与
反垄断法的发生
法的发生论是对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立法的原由、目的和任务,立法的动力机制,立法体制、主体及过程等内容的揭示。法的发生论所关注的问题往往是立法中价值考量的集中体现,从而也是法的价值研究的起点。从世界范围来看,
反垄断法经历了三次立法高潮: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制度原发时期,以美欧的加拿大、美国、奥地利等为代表;20世纪40至50年代(二战后)西方其他发达国家的制度移植或制度原创时期,以德国、日本、英国等为代表;20世纪80至90年代以来在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制度移植时期,如韩国、俄罗斯、波兰等国。由于美国是现代意义上的
反垄断法产生的母国,并且在该法产生、发展过程中较少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因而相应法律制度生成和展开都比较充分。所以笔者就以美国为例,探讨反托拉斯法发生过程中的价值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