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本人又认为,我们的研究不要再选择某一国家某一时期某一理论和立法例,稍作修改,放于中国,来影响原本脆弱的民法。因为这种选择本身是个问题,这种选择是没有经过中国的时空检验的,我们亦无从德知是否适合中国,也无从了解是否得到民众的接纳。
这一切一切能否为我们民法学人提供有用的智识呢?至少这些情况不要发生在以后的《侵权法》和《民法典》的制定中。所以本人认为,我们今天发展研究民法,应避开我们上述的不足,把民法做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来研究。比如,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可以引入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的相关研究;在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方面,可引入经济学﹑社会学的相关研究。
只要能影响民法发展进路的相关问题,我们都应加强研究,加强论证,并且要更好更认真的洞悉中国情势。我们一定要避免当“留声机”﹑“肉喇叭”,或是扮演上帝仆人的角色,仅仅号召人们“信仰民法”,追随我们;我们必须对这个民族﹑这个社会的有用来证明自己的价值。
所以,在民法的发展进路上,需要我们做的事情多且复杂,我们依然任重而道远。
【注释】作者单位:04级北大法学院。
苏力:《面对中国的法学》转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www.chinalawinfo.com
以下简称《物权法》。
“两税”指,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历史原因,一直以来内外资企业纳税标准不尽相同。
具体参见刘贻清,张勤德主编:《“巩献田旋风”实录——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大讨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年10月20日。
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页5,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资料来源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页453—455,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从反面确认了善意取得票据的人,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有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资料来源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页453—455,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
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页30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页208﹑209,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意)桑德罗·思奇巴尼选编:《物与物权》,范怀俊译,页21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周楠:《罗马法原论》,页407,商务印书馆,1994年。
谢在全前引书,页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