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善意取得制度论民法时空进路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在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中,并且当时范围仅在动产领域。历史的车轮无情的辗过,时空条件一次又一次的变迁,到了今天的中国,今天的物权法,今天我们的善意取得制度,首先不说我们又没有论证人家的法治条件﹑理念﹑理论研究的成熟或制度习惯与我们的法治环境是否能直接移植或嫁接,单说一个善意取得的财产范围我们就从人家的动产一下子扩大到不动产,难道这就是我们的制度贡献?是不是也太轻率了点?那我不由的又反思,难道我们的轻率就此为止了吗?还使我们的无知抑或不负责任?现在作结论还有点早,不妨再往下继续分析,看看人家渊源后的制度基础和发展。
  三.不同空间下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
  1.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普通法规则认为“没有人可以转让不属于他所有的商品”,这与罗马法传统如出一辙。依此规则,美国法对于从受托人那里购物的买受人很少给予优待。买受人不仅必须证明自己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公平对价,还须证明所有人或是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不当处分发生,或是曾给不当处分人以某种使人信赖的产权标记。然而,时至今日,该原则已被众多的例外弄得面目全非,除了盗窃物及其他少数情形,其他所有情形都有例外,从而最终确立了善意购买人原则——不知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并且为之付出了对价的善意购买人对于所购财产享有对抗一切先在物主的所有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后段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有权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当货物是以买卖交易的形式交付时,购货人有权取得所有权。”依该条规定,只要购买人出于善意,即不知卖方有诈,以为卖方是对货物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购买人,则不论卖方的货物从何而来,即便是卖方偷来的,善意买受人也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如果货物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没有注意到卖方的权利瑕疵,就可以获得货物完全的权利。也体现了对善意购买人原则的确认。
  2.大陆法系
  (1)德国
  在德国,确认了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善意取得制度,采取了与《法国民法典》截然不同的规定,即在法典中明确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不是作为取得时效的规则加以规定。《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物虽不属于让与人,受让人也得因第932条的规定的让与人成为所有人,但在其依此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时为非善意的,不在此限。”在《德国民法典》规定本条的第三章“所有权”的第三节标题,就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其中所标明的第932条规定就是:“为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因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真正使善意取得做为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方式而得以建立。但德国法上的善意取得,严格的限在动产范围,不动产是不适用的。同时德国法区分了占有委托物和脱离物,如果非基于原权利人主观意愿而导致物脱离原权利人的占有(如被盗﹑遗失等),《德国民法典》第935条规定:“从所有人处窃盗的物﹑由所有人遗失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发生根据第932条至934条的规定取得所有权。”盗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同条第二款又做出了除外规定:“对于金钱或者无记名证券以及以公共拍卖方式让与的物,不适用上述规定。”
  (2)法国
  法国所采用的并不是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国民法典》第1630条规定,出卖人无论向买受承诺担保与否,都有义务担保出卖物的所有权;如果有第三人向买受人追夺所买之物,买受人就应当放弃所买之物,但是出卖人必须退还买受人所支付的价金,并且赔偿买受人的一切损失。同时亦沿袭罗马法的规则,在时效中规定善意占有符合一定条件可取得所有权,如第2279条规定:“涉及动产物品时,占有具有与权利证书相等的效力。但是丢失物品的人或者物品被偷的人,自其物品丢失或者被偷窃之日起,三年内得向现在持有该物品的人请求返还;该持有人得向其取的该物的人请求赔偿。”第2280条规定:“如持有被盗或者他人丢失之物品的是在交易会﹑市场﹑公开销售处或者出卖同类物品的人处购得该物品,原所有权人仅在向现占有人支付其为取得该物品而支付的价款后,才能让持有人归还原物。”从严格意义上说,法国法秉承了罗马法“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应予注意的是,法国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权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得援引“涉及动产物品时,占有即等于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另一方面,法国的判例法反对罗马法关于“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权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从而确认“公开市场”原则。根据此原则,如果财产受到第三人的追夺,原所有人只有按照公平价格给买受人补偿以后,才能要求返还财产,否则不得追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