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善意取得制度论民法时空进路

  二.引发的思考——观点的解读
  (一)时空维度分析的方法
  在前面文章大致交代了一些法律背景,正是因某种法律背景下生成的法律制度,出现颇多法律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所以,本文的研究架构和视角不再单纯的从制度层面,抽象的概念原则出发,而是试图从制度变迁的时间路径和空间下的合作与不合作的条件的逻辑起点下进行研究分析。
  在时间维度层面上,善意取得制度是如何演进的?这样的演进模式跟我们的民法研究有什么样的关系?在空间维度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台湾地区对我们又有怎样的影响?我们是如何对待的?应怎样对待?在越来越强调国际化、全球化的今天,我们怎么建设好自己的体系、理论,做出自己的贡献?尤其在当下中国的流行话语和实践中,立法数量增加,执法力度加大;往往侧重于对一个既定目标的追求,对一个既定方案的贯彻(如我们民法学界按照当年“先零售后批法”进路努力的制定各种法律并追求着最终的民法典),对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靠拢。在这一简单化思维的引导下,尽管近年来立法数量激增,执法力度加大,契约意识增强,法官亦加快了职业化的步伐,但人们却仍感觉到,社会依然混乱,甚至有愈演愈烈的感觉。而这一切问题又得到“法治还不健全”这样似是而非的回答。
  当这一切一切摆在我们面前,摆在我们民法发展进路上时,我们又是怎样的态度怎样的研究怎样的解决呢? 不是争吵,不是喧嚣,而是用科学的研究,翔实的理论,在合理的进路上来完善我们的不足。
  (二)微观切入,关注宏观
  从总体上勾勒问题,很容易流于空疏,甚至大话连篇,所以,决定从细微的制度视角入手分析。
  细微的制度视角仅仅只是视角,也就是看待另一问题的角度,不代表自己会分析这种视角本身所连接的制度的价值问题,认识问题,因为,在今天的中国,这种从制度抽象理论,就制度论制度的工作,已经有很多人在做,并且“流水线”一样的出成果,所以,也就很容易公众化和流行化,于是任何复杂的问题也很容易简单化,并且变成一种不假思索且无需思索的应然。此时,不免会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研究选择?这个问题也正是我所要解答的,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方向抑或重点:试图解析出一种目前研究范式的不足,并反思分析我们的民法发展进路。
  第二章 问题的分析
  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时间进路
  (一)在我国最早承认善意取得的可以说是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6项:“在办案中已经查实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缴;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的,而又找到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原价将原物赎回或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卖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法律是有所考虑的,体现了对善意占有人的承认和保护。在当时我们还没有今天的《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回应了我后面的一个小论断:规则本身不产生秩序,而是秩序内生规则。
  (二)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进一部明确:“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有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是我们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首个法律解释了,这意味着一种解释端倪的出现,对于我们迅速的改革和法治实践来说似乎还是杯水车薪,远远无法满足情势的需要。于是分别在:1995年通过的《票据法》第12条﹑1995年最高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1996年通过的《拍卖法》第58条中规定了权利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