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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善意取得制度论民法时空进路

从善意取得制度论民法时空进路


郭泽长


【摘要】本论文主要分成三大部分 ﹙一﹚问题的提出;﹙二﹚问题的分析;﹙三﹚问题的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中主要写两方面。首先,从善意取得变化这样一个小视角中,试图解析出一种概念法学逻辑或分析范式,并试图找出不足,并反思分析我们走过的民法制度发展进路,并再试图有所贡献。即:观点为什么提出,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视角进行分析研究。主要从物权法的角度研究,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么多有值得分析的角度,为什么偏偏选种善意取得呢?再次,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路。
﹙二﹚问题的分析中主要分析善意取得的立法情况。利用时空分析的视角介绍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并分析之,同时又结合我国情况加以比较,并分析我们存在的不足。找出真正问题的根源,关于不动产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并从这样的法学分析范式引出下面的悖论。
﹙三﹚问题的启示中主要阐述几个民法发展上的悖论,并分析在转型的中国法治时段,我们需要一种什么样的制度路径?民法在这一特殊的时期到底怎么扮演好这个制度角色?又将如何从真正的中国问题,中国法治需要出发?而不是像某些学者直接从其他法系或国家照抄硬搬的去安排制度,去影响中国原本脆弱的法学。到底什么原因“让我们失去了前进的勇气。”民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法治命运的路向,民法学界应进行一下跨学科研究和学界沟通。
【关键词】善意取得;时空;进路;不动产;盗赃物;民法悖论
【全文】
  一.提出的背景
  2007年可谓是令法律人们难以忘记的一年。令人难忘并不全在于法律人的光荣,也因为法律人的尴尬,困惑甚至羞辱。上半年在各方各界的努力下,立法机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且“两税”也合并成功顺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尤其是《物权法》的通过,不知搅动了多少法律人看似平静的心,争论已经不再仅仅局限在民法学界内部了,争论场面,可谓甚是宏大,争论焦点,可谓甚是繁多。这些争论是偶然的吗?这些争论反映了法律界哪些问题?还是预示着这一切原属必然。
  《物权法》通过了,但是争论并没有随之嘎然,这似乎符合了某种规律,一种普遍的就是每当有一部法律通过时随之而来的批判和论说。但这一次的批判和争论是极具研究意义的,因为在民法的发展进路上《物权法》相关经历着实为以后《侵权法》和《民法典》的草拟和制定起着“前世不忘,后事之师”般的影响。这便是我在本文中加以探讨的。但选择一种什么方式,一种什么视角来解开冰山一角呢?众多繁杂的焦点并没有使我迷惑,《物权法》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从总则到占有,看上去要讨论的问题太多了,有价值被讨论的也太多了。
  “弱水三千,吾只取一瓢饮”,我们试着从善意取得制度开始分析。为什么偏偏选中这样一个视角呢?到底有何样的价值?在特殊的层面往往能引发思考,引出问题。在《物权法》的制度体系中,善意取得制度是在所有权一层中规定的,而在这一层次中又是以“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个层面上规定并加以体系化和制度化的。物权法中所有权是焦点,而所有权又有特别规定,于是,这种“特别的规定”便首先吸引了我。
  再次,研读《物权法》,不难发现,在众多有价值的问题当中,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公示公信,国家所有权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浮动抵押问题,占有问题等等,学界争论评析可谓是充满了“硝烟”的味道。真的是由于“硝烟”的充斥,还是原本学界研究不足,这些制度显得那么“简陋”,那么“原则性的规定”,而唯独所有权中,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层,文字洋洋洒洒,显得那么丰富,那么翔实,着实与其它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这一层下,善意取得制度便是核心了。于是,本文便试着将逻辑从这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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