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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厢情愿”的制度设置——对中国研究生招生之调剂制度的反思

  二、过分追求制度设计的完美。这从只看分数,不注重考生的价值旨趣的调剂方案转向的制度设计中得到反映。上述第二种调剂方案取代第一种方案表明,该制度的设计者们为了那些被调剂的考生,却抛弃了那些本来无需调剂的考生,也连同把一些有学术天分的考生给抛弃了。孔子曾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一个学院的研究生招生怎么能不注重考生的学习兴趣呢?而一个人之所以能决断做他或她想做的事,就是因为他们基于兴趣的理想在支撑着,对于那些长线专业的考生来说,尤其如此。这种制度设置不是现代版的“舍珠求椟”吗?
  三、轻视法学专业修养。这主要体现在统一各专业考试试题的举措中。考试范围越宽,专业考试要求必然越低,考试要求越低必然导致考生答题教科书化,而这最适合没受过法学教育但对法学有兴趣的考生——他们能背得津津有味,而在本科受过法学教育的考生答上述试题则如同考“八股”。这样的考试在“折磨”那些科班出身的考生的神经,然而让人感到意外的是,那些批阅者还抱怨他们怎么答不好呢——真没素质!要知道,在考试中答出一丁点创新,在课外不知要花费多少功夫!而在研考中,批卷者却倾向于欣赏那种教科书式的答法,研考法学专业考试却成了法学入门考试。呜呼唉哉!这是在招法律硕士研究生抑或是在考察法学作为第二学位的本科生,还是在招法学硕士研究生?吾谁与言!
  一个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你还能对它未来的学术前景抱什么希望呢?如果大学尚且如此,你还能对中国的学术抱什么期望呢?如果在这种招生理念的支配下,我们的学术事业循文首“七斤老太感叹”之路径而去又有什么奇怪呢!
  上述对中国高等院校法学院法学研究生招生制度中的本应处于配套地位的子制度——调剂制度的反思,只不过是对中国研究生招生制度考察的一个个案分析,之所以采取此种分析进路,是因为笔者欲图突破当下盛行的“大而化之”的对研究生招生制度乃至教育制度的反思,以期引发对中国研究生相关制度的更深度的反思抑或思考。
  2007.10.1
  2007.10.3修改
  2007.10.12再改
  
【注释】 
   有些院校(如厦门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的初试线有两条。一般是第一条线中的公共科目线较高,这样便导致了一些专业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的不满。为了平衡考生利益,上述一些院校在参照第一条线的基础上,降低公共科目(一般是英语)分数线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总分线(比如总分线一下子提高二十至三十分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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