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厢情愿”的制度设置——对中国研究生招生之调剂制度的反思
姚选民
【全文】
中国高等院校研究生一年一度的老生迎新生的“宴请”随着“十一”的到来而逐渐拉开了序幕。笔者作为老生在与研一新生的觥筹交错中了解到了他们对学术或研究的价值取向。基于他们给笔者之印象,在对待学问的态度上,笔者只能借用鲁迅笔下的主人公七斤老太的一句经典话语来描述:真是一代不如一代了!
除了中国的入世,中国市场化的深入而导致的国人的价值观念的转向——即逐利倾向的增强以及其它些许原因,笔者以为,中国研究生招生中的调剂制度(或方案)更是对考生的逐利倾向起到了“不意识”的强化作用。
基于对中国研究生招生制度中的调剂制度(方案)的深度反思之考虑,笔者认为,必须要首先了解调剂制度在研究生招生制度中的位置。中国研究生招生制度包括三个子制度,即考试制度,划线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调剂制度。依常人之逻辑,一般是前面两种制度决定(或支配)调剂制度,但有时调剂制度却也能在某种程度上支配前二种制度的设置——笔者只能喟然叹曰:人又成了制度设置的异化者!概言之,中国研究生调剂制度有两种具体的实践:校内调剂和校外调剂。校外调剂一般只适用于研究生招生没有自主划线权的高等院校,校内调剂一般适用于研究生招生拥有自主划线权的高等院校。而校内调剂又往往表现为院内调剂,因为一般院校都愿意调剂报考本院校的考生——依笔者之见,他们有“肥水不流外人田”之意。本文的主要考察对象就是院内调剂,因为在笔者看来,校外调剂的可反思性不强。
据笔者之观察和了解,中国研究生招生的院内调剂制度(方案)——以法学为例,主要有这样两种:
在考察第一种方案之前,笔者以为有必要简述一下构成其成因的考试制度与划线制度。考试制度:本科时的大法学专业于研究生阶段时细划为
刑法、民商法、
宪法行政法等法学各专业。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试题由法学各专业相应的教研室老师(一般是教授或博导)按专业要求分别出题,统考的公共科目如英语和政治由教育部负责统一考察。划线制度:录取分数线有两类——一类是初试线
,即总线,包括公共科目线和专业线。总线的目的是保证实现法学院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总数;另一类是复试线,因各个专业招收的计划人数及上线的人数不一样,法学各专业一般单独划专业复试线。上述考试制度及划线制度,能促使考生按自己的兴趣(不论是学术旨趣还是逐利旨趣)选择专业,并且非调剂生都会对自己的专业充满认同感,尽管其中有不乏投机之考生。笔者想着重突出的是,由于一些长线专业(或称冷门专业,如法理、法史专业等),由于报考人数较少,使得上线人数往往不够,致使初试线与复试线合二为一。不过,在笔者看来,这恰恰对那些喜欢冷门专业并极有天赋而在应试方面往往稍逊一筹的考生极为有利,而且招收那些有学术旨趣的考生也极为符合那些冷门专业的招生目的。然而上述研究生招生中的考试制度和划线制度的安排却使得由其决定的调剂方案甚是让人差强人意:正如上文所述,有些冷门专业即便是初试线与复试线合二为一,还是不能按计划把人数招满。在进行院内调剂时,由于前面考试制度的安排,在调剂的过程中复试不好进行——原由是,来自其它专业的考生初试科目各不相同却要按一样的需要调剂的专业复试要求进行复试。这样一来,这种“错觉”是显然的——在调剂的考生中挑选不出符合冷门专业目的的考生。
正因为由上述考试制度和划线制度决定的调剂方案如此令人不满意,一些法学院开始从改善调剂方案的向度着手调整本应决定(支配)其的考试制度和划线制度。依上文描述之程式,在第二种调剂方案的目标指向下的考试制度: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初试——法学各专业试题统一,在复试时再划分专业。划线制度:与前述调剂方案中的划线制度形式是一样的,但内容是变化的——初试线总分明显上升,而且基本上杜绝了划第二条初试线,因为仅需一条线就足以招收到所需之考生并堵住一些偏科考生的嘴即“不满”。这二种调剂方案与上述第一种调剂方案相比,优点:一是有利于弥补第一种调剂方案的不足。因为初试法学各专业试题统一,初试专业指定书籍也必然统一,在冷门专业生源不够的情况,可以方便地从热门专业复试中被淘汰的考生中“优中选优”,即使在调剂复试时那些被淘汰考生的原复试指定书目不同也无伤大雅。第二个莫须有的优点是,在一些制度设计者看来,选择热门专业的考生素质一般较高,将他们中的复试不合格者调剂到冷门专业来,可以提高冷门专业生源的素质。根据本应受决定的调剂方案来决定考试制度和划线制度的不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抬高了进入冷门专业的门槛,一些有天赋而在应试方面往往稍逊一筹的考生却被拒之门外。还有,在制度设计者看来,是微不足道的——那就是调剂过来的考生对要调剂的专业的认同度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