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动产抵押

  五、动产抵押的实现
  在动产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对动产进行拍卖。动产抵押权在实现方面也具有不同于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特点。
  第一,动产抵押的实现方式与不动产抵押的实现方式大体上相同,但在抵押权的实现方面,由于某些动产价值很难有一个公正的市场价格,评估作价有时也比较困难,且成本相对较高,这就决定了,有许多国家法律对动产抵押的实现方式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允许动产抵押权的实现在更大范围内自力救济的途径,如美国、加拿大都允许在不违反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自力取回动产;但在我国,在动产抵押实现时,现行法律仍然不允许采用自力救济,主要考虑到一旦允许自力救济,即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取走动产,会引发多方面的问题:一是会造成变相的设定高利贷现象,因为抵押人会因为一时的窘迫,以高额的抵押物来换取相对低额的贷款,这与我国担保法上禁止流质契约的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引发当事人间冲突,徒生很多纠纷。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没有法院等公权力的介入,当事人很难自己解决纠纷。三是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完全由抵押权人取回抵押物,如果抵押物的价值明显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价值,一旦实行私力救济,其他债权人就不可能再从抵押物剩余的价值中受偿了。
  第二,由于动产常常是种类物,所以在债务人将一批动产抵押之后,债务人还有可能将该动产再次予以处分,但抵押权人对已经处分的动产不一定能够追及,这就有可能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立法经验。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第17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或抵押物被迁移、出卖、出质、移转或受其他处分,致有害于抵押权之行使者,抵押权人得占有抵押物。”这实际上赋予了抵押权人一种追及的效力。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方面,动产抵押与一般抵押权也不尽相同,由于动产抵押公示的特殊性,追及力在动产抵押领域成为很矛盾的制度。动产所有权本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而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易第三人并没有查询登记簿的义务,[29]而且很难通过占有认定动产的权属状况,这样 就使抵押权人很难行使追及权。因为第三人在与动产的占有人进行交易的时候,很难知道动产占有人是无权占有的。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尽可能赋予动产抵押权对动产的追及效力。
  第三,关于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我国现行法并没有作出规定。按照现行立法规定,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可以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抵押物的变价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必须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作出确认抵押权人的担保权之后再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执行抵押权。
  这种方式成本过高,因为在动产抵押的情况下,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特别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抵押权,成本过高导致抵押权的功能无法发挥,[30]而我们又不承认私力救济,如何通过公力救济来实现抵押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建议在动产抵押权方面,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变卖。如果主债权和担保权没有争议,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可以有效地节省执行成本。当然如果对主债权或担保权本身存在争议,则还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主债权或担保权。
  第四,关于动产抵押权与法定留置权的关系,动产抵押权与法定留置权在法律上经常发生竞合的问题。由于抵押权不以占有的移转为要件,所以在抵押权设定以后,抵押人仍然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他又可能把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交给他人搬运、修理等,因不能支付费用而产生留置权。例如甲将其汽车一辆设定抵押给乙,后来因为汽车出现故障,甲将汽车交丙修理,甲欠丙修理费1 万元,不能支付,丙将该汽车留置,乙提出该汽车已经设定抵押,他对该汽车享有抵押权,应当优先于留置权受偿,丙认为其享有的留置权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在抵押权和留置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哪一种物权应当优先适用在法律上一直存在争论。
  对此主要存在如下观点:一是先来后到说,即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于设立在后的担保物权;二是实行先后说,即哪一个担保物权实行在前,哪一个享有优先效力;第三是留置权优先说,该观点认为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所以法定的物权应当优先于意定的物权。[31]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不无道理,但是比较而言,应当采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的观点。一方面,留置权是法定的物权,抵押权虽然具有法定的物权的性质,但在我国一般是通过约定来产生的。另一方面,留置权人已经占有了留置财产,并且已经对留置财产进行了一定的加工,如果不允许其优先实现的话,抵押权的实现也非常困难。《< 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79 条第2 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