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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法律界定与履行监管

  股东自愿作出最低持股比例承诺,可能出于多种动因:出于维持对公司控制权的考虑,不愿意过多地减持股票;锁定非流通股可流通后的抛压风险,避免流通股股东的担心;向流通股股东传达其长期持股的信心,促进股改方案的顺利通过。最低持股比例一般都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天威保变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承诺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三年内,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51%;苏州高新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获得流通权起36个月内,所持股份比例不低于35%;长江电力承诺在2015年以前,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55%;国电电力承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可流通起3年内占公司总股本不低于48%,等等。
  总体而言,最低持股比例对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是有助益的,但最低持股比例的预设必须科学,过高的最低持股比例会导致可支付对价股份数的减少,过低的最低持股比例无法起到稳定股价的实际作用。因此,最低持股比例的承诺也应立足长远,考虑资源的动态配置和优化,尤其是最低持股比例不应成为不支付或少支付对价的理由。
  (二)延长股份禁售期
  股改法定的禁售期是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由于非流通股股份数量较大,从稳定股价的角度来说,适当延长禁售期的时间,有助于控制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增强投资者预期,稳定市价。因此,许多非流通股股东在法定承诺之外,作出了特别承诺,在法定禁售期之外延长了禁售非流通股的期间。例如,宁波东睦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宁波东睦非流通股股份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在5年内不上市交易,在此禁售期满后,若当时政策仍不允许增持宁波东睦股票,则非流通股禁售期继续延长最多至10年;鑫富股份、山东威达等承诺5年内不减持,等等。
  尽管有些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采用“对价不足,承诺来补”的策略,将延长禁售期当作一种与流通股股东博弈的手段进行投机,但适当地延长禁售期,有助于拉伸“爬行流通”的时间跨度,并错开集中流通的高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股改方案实施12月后股份集中上市流通的扩容压力,总体而言对股改的实施是有利的。但实践中有些股东承诺5年以上甚至10年的禁售期,似乎并无必要,并使市场产生了对大股东“以时间换空间”,玩“乾坤大挪移”的担心。 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欲树立长期持股的形象,可以以最低持股比例等方式作出承诺,没有必要承诺太长的禁售期,否则可能会给市场留下“开空头支票”的口实。
  (三)限定出售股份的价格(最低减持价)
  限定减持价格也是稳定股价承诺的一种,如果非流通股转流通后完全按市价减持,会对股票的供求产生剧烈影响,进而造成股价波动,因此设定适当的减持价格,对约束非流通股股东的减持套现欲望,维护稳定的股票价格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减持价的设定必须合理,如果设定的减持价格离现价过于接近甚至低于现价,则限定出售股价的承诺非但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会对投资者信心造成打击;如果设定的减持价格远远高于现价,则非流通股股东将来减持的机会很小,其效果无异于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减持。
  按减持价确定标准分类,最低减持价承诺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减持与浮动价格减持,前者是以某个确定的价格作为最低减持价,如苏宁电器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最低减持价不低于50元,后者是以某个计算参数(净资产、收盘价等)为依据设定的某个不确定的价格,如隆平高科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150%。
  按减持价标准是否唯一,可以分为唯一标准的减持价与选择标准的减持价。大部分公司采用前者,只列明了一个减持价格标准,少数公司列了两个以上的减持价标准,以其中高者作为减持价。如华兰生物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以收盘价格除以1.3后的价格和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计算出的方案实施后的理论价格的120%的价格二者中价格高者确定最低减持价。
  (四)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增持股份承诺是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集中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增持承诺多出于稳定股价,防止股改后股价下跌的目的,也有可能出于大股东维系和加强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增持股份的承诺如与限定出售类承诺联合使用,将增强股价的稳定性,对投资者权益是一种有效保护。
  股改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增持承诺,一般均承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或“交易所系统”(含大宗交易系统)增持,增持的股份也多为流通股,如果增持的对象为非流通股或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进行,对流通股股价的影响就不是非常直接,起不到稳定股价的作用。
  增持承诺分为有条件与不设条件增持两种情况,后者是作出择机增持的承诺,但其承诺的时间、方式及履行完全取决于非流通股股东,其承诺公信力存在问题,因此实践中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承诺多为有条件增持承诺。
  在增持承诺的条件方面,主要有时间、价格、投入资金等方面的限制。从目前的承诺情况来看,增持的时间条件一般为股改完成后的2个月,也有长达18个月的;增持的价格条件是指当股价低于一定价格水平时触发增持条件;增持投入资金条件是非流通股股东拟投入增持股份的资金额度限制。也有三者并用的承诺,如申能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2个月内以及自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以后的2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低于5.60元(期间若有除权除息,则作相应调整),申能集团将投入累计不超过10亿元的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
  (五)向流通股股东追送现金或股份
  追送现金或股份承诺(以下简称追送承诺)是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的特殊承诺,一般是指在公司经营业绩未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追送现金或股份。
  追送承诺本质上是一种约束机制,与股价稳定类承诺不同,追送承诺并不解决股价的稳定的问题,而是从公司成长性和治理机制完善的角度消除了许多投资者对公司业绩增长的担心,从而使投资者对股改的公司经营前景更有信心,增强其长期持股的信念。
  在追送的条件设置方面,一般均设定为经营业绩增长未达到一定标准,多为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一定比率或净利润低于一定水平,并且要求审计报告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确保业绩增长标准的公允性。在某些公司的方案中,追送承诺还与股权激励结合起来使用,实现了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例如,伊利股份非流通股东承诺,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对价后余下的1200万股将先由第三方托管,如果伊利股份2006年和2007年经审计的年报中,净利润增长率大于或等于15%,而且这两年的公司财务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由第三方托管的1200万股股票将分两年转送给公司激励对象。伊利股份专门列出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如果伊利股份没有完成相关条件,这1200万股将作为追加对价追送给追加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
  (六)承诺提出分红提案
  承诺提出分红提案是指非流通股股东作出承诺,在一定时限内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分红提案,并投赞成票。上市公司少分红或不分红,是我国上市公司长期存在的痼疾。据统计,自1992年到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从未现金分配的公司有220家,其中有67家公司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 公司有盈利而持续不分红,某种意义上是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本可获得的现金股息滞留在公司和大股东的掌控下,是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种侵害。分红提案承诺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公司不分红的“吝啬鬼”形像,使投资者增强对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信心。
  分红提案承诺还解决了中小股东分红提案权的问题,根据新《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原先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为5%),这就为中小股东提出分红提案设置了法律障碍。分红提案承诺是大股东作出的单方有效承诺,具有法律效力,解决了一般中小股东无权提案分红的法律问题。
  分红提案承诺应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分红提案承诺必须说明承诺人对提案投赞成票,否则承诺人左手提案,右手否决,将使分红提案承诺形同虚设;其次,分红提案承诺并不保证分红能够切实实行,这是因为股东大会是众多股东博弈的场所,提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半数通过,即便是承诺人投赞成票,也不能确保分红提案能够得到通过。
  (七)垫付对价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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