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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份权请求权(下)

  2. 明确身份权请求权是基于身份权的绝对性和对身份利益的支配力而产生的保护性请求权。确立身份权请求权包括停止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违反身份权相对效力而产生的身份权请求权,以上三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单独规定确定身份权的请求权,不将其作为属于身份权请求权的类型。
  3. 身份权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妨害、违法性和因果关系。其中,违法性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在诉讼上,身份权请求权表现为给付之诉。
  
【注释】(17)别居,也称为分居,为判决或合意免除同居义务之制度。参见林菊枝:《亲属法新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 年版,第133 页。对于设立别具制度的必要性,林诚二先生举出八点理由以支持建立别居制度,颇具说服力。参见林诚二:《英国分居制度》,载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402 - 406 页。我国目前未确立此制度。 
  
【参考文献】〔1〕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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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王丽萍. 亲子法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4〕杨立新. 人身权法论〔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15〕王利明. 人格权法新论〔M〕.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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