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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份权请求权(下)

论身份权请求权(下)


杨立新;袁雪石


【摘要】身份权请求权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中的一种。现代身份权完全区别于历史上的身份权,具有现代的特质。基于身份权的现代特质,身份权请求权具有独特而必要的法律地位。身份权请求权包括妨害预防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违反身份权相对效力而产生的身份权请求权,而确定身份权的请求权不属于身份权请求权的内容。身份权请求权在诉讼上表现为给付之诉。
【关键词】身份权;身份权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给付之诉
【全文】
  三、身份权请求权的理论构建——以身份权的现代特质为中心
  身份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大多与其他绝对权请求权一致,但是身份权毕竟不同于其他绝对权,身份权的现代特质对身份权请求权有何影响?身份权请求权与其他绝对权请求权有何不同之处?下面,本文将以此为主线逐步探索身份权请求权的主要问题。
  (一) 身份权请求权的概念界定
  我们认为,身份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身份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身份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
  界定身份权请求权概念,最重要的是要区分身份权请求权与确认身份权的请求权的界限。在我国,对于确认物权是否构成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学者曾有争论。在身份权问题上,同样存在确定身份权的请求权是否属于身份权请求权的问题。我们认为,确定身份权的请求权不属于身份权请求权。
  首先,绝对权请求权是由其基础权利的绝对性而产生的,因此判断一项请求权是否为绝对权请求权的标准,就是其能否由基础权利的绝对性推衍出来。而确定身份权的请求权是指当事人在身份权利地位不明确时,请求相对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所请求的身份权的权利。因此,确定身份权的请求权解决的是基础权利的不明确状态,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有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地位才能够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也才能够进一步使身份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支配性,最终保证身份权请求权行使的正当性。
  其次,行使确认身份权的请求权的前提通常是权利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身份异议,且当事人对此请求必须具有确认利益,即必须有值得救济的利益。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6 条(1) 规定“: 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承认证书的诉讼,或确定证书真伪的诉讼,只在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证书的真伪由法院裁判并即时确定,对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益时,原告才可以提起。”〔17〕而行使身份权请求权的前提通常需要存在违法行为和妨害,并且二者之间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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