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这两种内容在TRIPS 协议的第46 条和第47 条有明文规定。杨明:《论知识产权请求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14 -120 页。
(4)其条文表现为我国《
婚姻法》第
20 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21 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后文将对这一身份权请求权进行论述。
(5)王利明教授虽然提出了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但他认为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主要包括抚养请求权和赡养请求权。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215 页。在这里,王利明教授没有对身份权自身的请求权和基于身份权支配性而产生的请求权进行区分,忽略了身份权请求权本质上是一种救济权请求权。史尚宽先生指出,在诸如亲权、监护权之支配,发生对于妨害人之妨害除去请求权。此外,另有夫妇间之亲属法上请求权,与债权本质上并无差别。我们认为,史尚宽先生虽然指出了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但是直接认定“一定亲属间之扶养请求权”为身份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同样不妥。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7页。
(6)参见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法学》2002 年第11 期。据不完全统计,除了我们在《论人格权请求权》中简单提及了身份权请求权之外,我们只见到史尚宽先生和王利明教授对此有简单论述。
(7)族权,族长权在族内的行使可以说是父权的延伸。王丽萍:《亲子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16 页。
(8)家制是几千年来社会组织的基础,一旦根本推翻,恐滞碍难行,或影响社会太甚,故亲属编立法原则议定,在事实上似以保留此种组织为宜,在法律上自应承认家制的存在。李显冬:《从大清例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269 页。现代民法典大多否定了家作为民事主体的做法,典型的转变可以参见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亲属法律史。不过《, 意大利民法典》第8 条还有关于家族姓名的规定(在本法第7 条规定的情况下,由于维护家族利益的需要,即使未使用受到抨击或被不恰当使用的姓名之人也可以提起本法第7 条规定的诉讼) ,这恐怕是家制的遗存。关于中国家制的现代化,参见戴东雄:《亲属法论文集》,三民书局1993 年版,第537- 54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