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身份权又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性,是对世性的民事权利。身份关系具有稳定性、法定性、亲缘性、〔15〕(P199) 非暂时性、专属性等特点,且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形态,亲子关系、配偶关系、亲属关系为社会的最基本关系,因此,出生、死亡等身份法律事实和婚姻、收养等身份法律行为在法定机关登记之后(10),具有公示力。正是由于身份权具有法定公示力,所以具有相对性的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够成为一种绝对权(11)。我们把这种基于绝对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叫做身份权的对外关系。身份权的对外关系表明,享有身份权的权利主体享有这种权利,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这种权利的义务。身份权作为对世性的权利,权利人是特定的相对应的亲属,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表明特定亲属之间的特定身份地位,并通过这种亲属的身份地位使权利主体对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的绝对占有和支配。身份权作为对世性的权利,义务人是特定亲属之外的其他任何人,负担的义务是对特定亲属身份地位的尊重,并对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的不得侵犯。
身份权的对世性和对人性,构成了这样一种特殊的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例如,配偶权首先是一个绝对权,是对世性的权利,对世宣告只有该夫妻之间才是配偶,确定只有他们而不是其他任何人具有这样的身份地位,其他任何人都必须尊重这样的配偶关系。
但是,配偶关系最重要的身份地位在于相对性,夫对妻而言是配偶,妻对夫而言是配偶,对其他任何人,他或者她都不可能是配偶,只有他们之间才享有配偶的权利,负担配偶的义务。身份权的对世性和对人性,构成了身份权与其他权利的重要不同(12)。
事实上,这种认识与我们对整个请求权体系的认识是一致的。我们认为,在民事权利中包含两个系统: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另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前一个系统,是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身份权中支配身份权 所包含的请求权,我们把它叫做“本权请求权”。后一个系统,是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包括绝对权请求权(也叫作原权请求权) 和侵权请求权(也叫作次生请求权) 。〔16〕
【注释】(1)对此,史尚宽先生曾将身份权和物权进行类比,认为因身份法益被侵害而发生之请求权,与物权之物上请求权具有同样的性质。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34 页。
(2)妨害排除即我们在《论人格权请求权》一文中所说的停止妨害,妨害预防即排除妨害。这里的区别在于停止妨害和排除妨害的提法符合《
民法通则》,妨害排除和妨害预防的提法符合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参见杨立新、袁雪石:《论人格权请求权》,《法学研究》2003 年第6 期。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