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闻媒体应为司法独立创造所需的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与司法是司法研究的传统课题,想必新闻媒体应为司法独立提供所需的舆论导向根本不是什么创新之论。不过,检讨日本新闻媒体在浦和充子事件中的表现,即不难发现它们才真正为司法独立创造了所需的舆论导向。而反观我国的新闻媒体,它们就明显缺乏像其日本同行那样的司法独立观念与抨击干涉司法独立的勇气。我国人大对个案是否实施监督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该案是否经过新闻媒体报道披露从而社会反映强烈。
不幸的是,我国新闻媒体面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首先想到的不是司法应该独立而是司法缺少监督,他们这种与现代法治颇不契合的思想意识及其指导下的舆论宣传,结果只会进一步加深、强化民众对人大监督司法的依赖与信任、误导及妨碍民众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真正原因的正确认知,对司法走向独立为害不浅。新闻媒体对那些以破坏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为代价而换得的个别的、暂时的社会正义的“成功”的个案监督之报道常常不厌其详、大加赞同,而对监督过程中出现的破坏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及法律关系的可预见性等与法治秩序彻底背道而驰的现实则多是视而不见、毫无意识。因而,新闻媒体在创造、引导社会舆论方面与司法独立对其的要求相距甚远。
以2006年号称“网络第一案”的黄静案为例。2006年7月10日湖南地方法案对本案判决后,诸多媒体纷纷对此判决指手划脚、品头论足,有的甚至要求“黄静案的法官应该‘判后答疑’”。在法治成熟、司法独立之国家新闻媒体对法院生效判决如此粗暴地说三道四、横加指责堪称六月飞雪、实属罕见。我国新闻媒体此类行为事实上严重误导了广大民众,它强化了他们对我国脆弱的司法的不信任感,大大影响了司法权威之建立和司法独立已有成就之巩固。在表面的司法不公与腐败面前,新闻媒体不应成为内在正义感和同情心的奴隶,而应理性地认识到实现司法公正的治本之方乃是司法独立,坚持政治权力对司法监督必将使监督成为摆脱不了鸦片而普遍的司法公正则与我们的社会渐行渐远。
就像权利需要斗争一样,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在某种意义上亦只能通过斗争而赢得。在捍卫司法独立的战斗中,我国最高法院应成为一支生力军,学术界与新闻媒体应在抵制政治权力对司法的个案监督方面与最高法院心有灵犀,为最高法院反对个案监督提供有力的宪法解释和所需的舆论导向。
监督,尤其是个案监督只能是惩治司法不公与腐败的权宜之计,司法独立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沧桑正道。早在1842年马克思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必将导致法官成为其下司、属于它而不是服从法律、捍卫法律。但人类的宪政史表明“最能捍卫法律的机构,从前是而且仍然是,一个诚实、能干、博学和独立的法院”。因此,为建立法律下的公正的司法,我们努力的方向不应在于加强对法院的监督,而应致力于法院的独立、诚实、能干及博学方面的建设。下面谨以美国耶鲁大学葛维宝(Paul Gewirtz)教授曾在北京发表的告诫之言结束本文,因为它最能凸显本文的主旨即司法独立不容个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