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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不容个案监督——日本浦和充子事件之启示

  浦和充子事件中,日本最高法院能赢得对政治权力挑战司法独立之反挑战的胜利与学术界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学术界的支持来自于其有力的宪法解释,即通过宪法解释认为《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国政调查权乃是与《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立法权异质的辅助性权能,此权之行使范围应有界限,在与司法权的关系上其界限尤其明显,具体有上文所述之三方面限制。日本学术界尤其是宪法学界精致缜密的宪法学解释从根本上消解了参院法委会实施个案调查(监督)之宪法根基。学术界的宪法解释对国会的司法调查(监督)权堪称是釜底抽薪,它为司法独立排除个案调查(监督)提供的学术支持充满理性,更充满力量。
  就我国人大实施司法监督的宪法依据而言,主要有《宪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我国宪法的这一条款与日本《宪法》第六十二条在规范旨趣上颇有异曲同工之妙。但与日本法学界运用成熟、精致的宪法学解释方法,将其宪法此等条款解释为在与司法权的关系上受到诸种限制的“辅助性权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法学界在检讨人大的个案监督时就基本上是对此宪法条款一引了之,甚至更多的是根本无视抑或不知此宪法规范之存在,几乎是在没有宪法规范的语境下从事宪法性论题研讨。
  以法学学者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家群体多被认为是国家法治秩序的创造者。一国司法的存在形态与该国的法学研究特别是法律解释学的发展程度紧密相关,所谓“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kunst),这种法的艺术(arsjuris)表现为什么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kÜnstler)”。“面对法律,法学家的任务有三:解释、构造、体系。”但我国的法律艺术家们向来视法律解释为“末技”,长期对其抱有“雕虫小技,丈夫不为”的疏淡态度,迄今我国还没有形成自己的宪法学解释方法及传统。与此相应,我国宪法的规范文本迄今未得到系统、权威的学理解释,一遇到宪法性问题就多半是宪法规范被弃置一边的所谓宪法学检讨,其情形几如一出没有哈姆雷特的《王子复仇记》。宪法规范缺席的粗糙的宪法学研究,当然难以为反对政治权力违宪提供具有法律技艺和法学理性的学术支持。而缺乏像日本那样的来自学术界的宪法解释之支撑,我国最高法院即便在政治权力侵犯司法独立之时勇于为司法独立而斗争也难免会因学术界的支持不力而败走麦城。因而,我国司法独立的实现、法治秩序的建构还需要我们学术界、尤其是宪法学界共同努力去发展我国的宪法解释学,去型构我们自己的宪法学解释方法及权威、系统的宪法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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