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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不容个案监督——日本浦和充子事件之启示

  不但最高法院,日本法学界、实务界及社会舆论亦猛烈抨击参院法委会对本案的调查。针对法委会对本案大动干戈的调查,法律界人士愤愤不满地说:“这已经是参议院法务委员会的审判,和真正的审判所不同的是牛山审判长也给拽到被告席上去了。”而媒体舆论的批评更是锋芒尖锐,《朝日新闻》在1949年3月29日的社论中认为法务委员会的举动有“给国会独裁开道的可能性”,《每日新闻》亦敲警钟地指出“像这次浦和充子事件的做法,比起最高法院,参院法务委员会实质上给人一种终身法官的印象”。
  面对最高法院践踏宪法、干涉司法独立的严辞批评以及社会舆论的猛烈抨击,参院法委会反驳道,“国政调查权是基于国家最高机关的性质而为的,对司法权亦具有监督权”。
  对此驳论,学术界认为:出于维护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之需要,国政调查权在司法权领域的行使应受到种种制约,尤其对如下三个方面的调查当被禁止:
  (一)若调查的惟一客观目的系在于探索个人的有罪性,由于此种调查当然系属权限外的事项,故不被认许;
  (二)无论是裁判确定前或确定后,批判裁判内容的调查,如果系纯粹以此目的固不待言,即便是为立法等的目的,由于侵害司法权的独立,原则上被解为不被认许;
  (三)调查法官对于系属中的事件之诉讼指挥,依照司法权的独立,亦被解为不被认许。
  学术界通过宪法解释而提出的以上三类禁止情形无疑从学理上彻底否定了参院法委会驳论之宪法根基,为最高法院维护司法独立立场提供了不容置疑的宪法支持。由于有学术界与社会舆论的支持,更由于最高法院坚决捍卫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战后日本第一次卓越地击退了政治权力对司法独立的干涉,从斗争中赢得的司法独立从此更加深入人心、无人能撼。
  四、浦和充子事件之启示
  浦和充子事件是战后日本《宪法》第七十六条“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所确立的司法独立以来,被问责侵害司法权独立的首例著名事件,在日本司法独立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检讨日本现代法治进程中的此例重大事件,当然是祈望从中学到一些经验、受到一些启发。本文认为,浦和充子事件带给我们的经验与启示主要有:
  (一)最高法院应是司法独立的中流砥柱
  日本参院法委会认为浦和法院对充子杀人罪量刑不当,进而开展国政调查,并发布批评法院判决的调查报告,法委会的这种行为,用我们当下流行的话语来考量即是对司法的个案监督。对此个案监督,日本最高法院不是和谐配合而是坚决抵制。当年的日本最高法院从三渊院长到普通法官可谓是一致对外,没有最高法院上下齐心协力、“同仇敌忾”,坚决捍卫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依战后新宪法刚建立不久的日本司法势难排除来自政治权力的干涉而能够真正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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