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不容个案监督——日本浦和充子事件之启示
刘练军
【摘要】因国会对浦和法院判决的充子案件展开调查而起的浦和充子事件,在日本司法独立历程中意义深远。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此种调查是践踏
宪法、干涉司法独立,在学术界及社会舆论的支持下,它取得了反干涉的胜利。此事件说明司法独立不容个案监督;司法要独立就必须斗争;最高法院应是司法独立的维护者;学术界与新闻媒体应分别为司法独立提供有力的
宪法解释和所需的舆论导向。
【关键词】浦和充子事件;司法独立;个案监督;
宪法解释
【全文】
近年来,司法监督,尤其是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成为我国学术研究的热点。而颇堪玩味的是,在当下炙手可热的司法监督研究中检讨最多、争议最烈的并非是如何监督而是要不要监督,特别是权力机关能否对司法实施个案监督。
有关个案监督合宪与否,成熟的法治国家早已不存争论,那就是司法独立排除任何外界的个案监督,所有的个案监督都是违宪。当然,司法由不独立进化发展至独立有个过程——法律与权力、法理与权威之间紧张的斗争过程。我们邻邦日本其司法能实现独立就委实端赖于这样的斗争过程,下面要评介的浦和充子事件即是此过程的一个缩影。浦和充子事件是日本司法捍卫独立、抵制个案监督的典型与代表,窃以为,对此事件作番评介与检讨对于我国司法独立理论与实践都将有所裨益与启示。
一、充子案件之浦和判决
作为引发日本司法独立史上一起著名事件的导火线,充子案件从其案情本身到判决过程其实都毫不复杂,甚至可以说是非常简单、一清二楚。在东京浅草一家小吃店工作的已婚女子——充子育有三个女儿。因丈夫嗜赌成性、不务正业而深感生活无望、前途渺茫的充子决定带着三个孩子一死了之。1948年(日昭和二十三年)4月6日晚上,充子让三个女儿(分别为8岁、4岁和2岁)喝下掺有杀鼠剂的煮鱼,随后将昏迷的三个女儿卡脖绞杀致死。事毕,充子本人亦喝下一碗鱼汤以自杀,但因杀鼠剂并非致命毒药而未遂。于是,充子到当地警察局投案自首。当地检察机关以杀人罪起诉充子,东京浦和地方法院随即受理此案,担任此起刑事案件审判长的是该院牛山毅等法官。三个月后的7月2日,浦和地方法院对以杀人罪被起诉的充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对此判决,当地检察机关并未抗诉,因而充子杀人案可以说至此正式结案了。
然而,日本国会参议院法务委员会认为浦和地方法院对充子杀人之罪判处三年监禁并缓期三年执行乃量刑过轻、实属不当,遂直接传唤包括主审法官牛山在内的本案相关人士,展开有关检察与审判之运作的调查。广受关注、影响深远的“浦和充子事件”就是因参院法委会对此案进行调查而起。
二、国会调查权与本案调查
日本参议院法务委员会对浦和充子案件展开调查其所依据的是日本国宪法赋予它的国政调查权。日本战后《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两议院得各自调查国政,并得为此要求证人出席作证或提出证言及记录。”对于《宪法》第六十二条赋予的国政调查权的性质,浦和充子事件发生前日本法学界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即“独立权能说”和“辅助权能说”。独立权能说认为此权限系与国会立法权等宪法赋予议院的权限有别的、为总揽国家权力所设立的独立权能,而辅助权能说则认为此国政调查权只是为了使议院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立法等权能而加以认可的辅助性权能。参院法委会对充子案件展开调查前,此两说一直比肩并存,彼此之间未展开争论。但浦和充子事件的爆发为此两种有关国政调查权性质的对立学说创造了深入讨论之契机。在这场法学界、实务界甚至民众舆论通通卷入的大讨论中,辅助权能说最终赢得了广泛多数支持并成为此后学界之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