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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印度象身上学些什么——印度资本市场开放考察报告

  印度的证券业开放是从1991年从零起步的,只用了短短的5年时间,就实现了对外资机构准入的全面开放。1996年之后,印度就允许外资通过自动途径(无需审批)对以下证券经营机构进行100%的投资:投资银行、证券承销、投资组合管理、股票经纪、资产管理、存管服务、信用评级、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融资租赁、住房金融、信用卡和货币兑换业务等。但对资金的开放则较为审慎,对于FII的资金额度和时间限制,是在1999年《外汇管理法》颁布之后才完全放开的,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化,虽然外部的压力和舆论的呼声很大,但印度政府始终没有作出完全开放资本项目的决策。
  之所以出现这种反差,道理很简单。从投资监管角度而言,东道国对于资金的监管难度要远大于对于机构的监管难度,如果允许资金的完全进出自由,实际上将本国市场处于一个完全不设防的状态下,在本国金融体系和经济结构存在缺陷或是出现重大经济变局的情况下,资金的迅速流动可能造成金融危机的隐患。但对于机构的监管则不然,外资机构进入东道国市场后,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进行运营,东道国可以通过法律政令的制定颁布,实现对机构权能的有效监管。如果外资机构在东道国所占的市场份额过大,东道国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和不公平竞争法等法律加以规制;在外资机构的准入上,还有条件和资质的限制,在特殊情况下,东道国还可以以GATS的审慎性原则否决外资机构的准入申请。
  我国证券业对外资的开放的问题,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证券业的开放承诺如下:(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在深沪证券交易所设立特别席位直接从事B股交易。(2)外国证券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3)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33%,加入3年后可增至49%。(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5)外国证券类经营机构可以从事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金融咨询类业务。证券公司的1/3和基金公司的49%非控股比例限制,现在已经成了对外开放的瓶颈,面临着是否要突破的问题。
  与银行和保险相比,入世当时证券业的对外开放承诺较为保守。这是因为相对于国际同业,我国证券市场及证券业的更显脆弱,在对外开放过程中,需要更多的保护。但股权比例的放开,是否意味着完全丧失了对国内企业的保护?反之而言,股权比例不放开,是否就能实现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提高,实现对国内企业的有效保护?显然并不能得出当然的结论。
  从印度经验看,在完全开放后外资对国内市场的占有率,并不如人们想像中的严重。2004年底印度外资银行存款和贷款份额占印度商业银行的5.4%和7%,在证券业务方面,国内承销市场外资机构没有实绩,经纪业务占约12%的市场份额,资产管理业务比重略高,达40-50%。在需要销售网络和客户积累的证券业领域,外资全面进入后分得的“蛋糕”并没有人们想像中丰厚,外资机构并没有人们想像中可怕。这可以归结为三个因素:
  1、技术经验壁垒和客户资源的因素。证券服务业是一个需要经验、技术和客户积累的行业,作为本土成长的企业,在这些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尤其在国内承销方面和经纪业务方面,外资难出其右。
  2、政府支持和外资定位的因素。外资进入东道国的目的是为了逐利,同时也会顾及东道国的政策目标,出于长远经营考虑的跨国企业不会轻易凭借其资金和规模优势在一个国家进行所谓的“扫荡式并购”,将其竞争对手赶尽杀绝。在对外资机构的竞争中,国内本土企业可以更大程度得到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扶持和帮助,外资机构也深谙这个道理,因此外资在其业务定位总是选择其更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领域进行重点发展,如银行领域的高端个人理财和外汇业务、证券领域的海外承销和资产管理业务等。业务的分工和比较优势,恰好形成了竞争性的市场格局。
  3、本国企业竞争力提升和观念提升的因素。市场竞争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范畴,在市场竞争中,落后方的后发优势不能低估。在对外资的评价中,人们往往人为地放大了外资侵夺市场份额的负效应,却淡化了国内业界因引进外资而产生的技术升级和观念更新。其实,我国许多金融市场的迅速成长,都离不开外资的“鲶鱼效应”,例如我国的寿险市场就是因为1992年友邦公司带来的寿险代理人制而发展壮大起来的,我国的基金市场之所以成长迅速,也与开放力度较其他证券业务大有直接的关系。对本国企业的保护,不能依靠行政性和封闭性的家长式呵护,而应该将其放到丛林中接受“丛林法则”的检验,只有企业壮大成长了,才能实现对自身最有效的保护。
  有容乃大,作为发展中大国而言,对外资引入的容量和限度都应较一般的发展中国家为高,在一个浩瀚的市场中,鱼草丰美,应该是百舸争流,千帆竞渡,而不能仅靠几只小渔船打天下。我国的资本市场规模不大,发展滞后于国民经济增长,与缺乏有竞争力的机构、缺乏创新性的市场有直接的关联。今后应该通过更大范围更大力度地引进外资机构,增强市场的吸引力,把市场蛋糕作大,这才是“共赢”的发展之道。
  从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而言,其有一定的政策暗示意义:5%以下意味着外资开放试点性的启动;5%-30%左右意味着外资初步开放格局的形成,但仅限于少量参股;30%-49%表示外资战略性作用的增强,但并没有绝对话语权(可能有相对控制权);51%-75%意味着对外资开放的成熟阶段;75%-100%意味着对外资的完全开放。个人认为,我国的证券服务业开放没有必要再区分基金、资产管理、经纪、承销等具体业务进行开放,而应当统一确定开放进度和比例,从开放进程来看,我国证券业开放已超出了30%-49%的战略引入外资阶段,应当进入51%-75%的成熟阶段,甚至在某些条件允许的领域,准许外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在具体开放举措上,可以仿效印度的做法,根据不同的控制权程度,设定外资机构的实收资本额,股权比例较低的外资机构,其最低实收资本金稍低,股权比例高的外资机构,设定较高的最低实收资本金额。
  (二)改革与开放并举,对内外资一视同仁,同等开放
  印度资本市场的开放性是建立在其长期改革的基础上的,金融产业通过对内外资的同时开放,培育了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私营金融机构,原有的国有金融机构在竞争中也不断改革,形成了富有竞争力的金融体系。
  这种“内外兼修”的改革开放方式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高于对内开放的程度,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保险、信托和基金管理等金融投资领域受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准入门槛仍然过高,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仍然存在。前置审批环节繁多,准入条件苛刻;二是保护民间投资的法律规章尚待完备,服务体系很不健全,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我国的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仍然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民营企业的发展不均衡。事实上,在过去很长时间正是因为片面强调了国有金融机构稳定金融的作用,延误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此外,不愿放开的另一个原因是担心一些民间资本投资和控股金融机构的动机不纯,意图通过关联交易或以其他形式占用金融机构的资金,也的确发生过这样的案例,但这毕竟只是特例,与民营资本的“血统”没有本质关联,民营资本参与金融业的风险与弊害应该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加强监管得到抑制,而不是一禁了之。
  因此,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应强调坚持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重的原则,为民营企业进入金融领域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发展民间金融机构不宜走以往试点、组建、审批的老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彻底打破经营上受政府干预的障碍,从产权结构和经营制度上充分保证民营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在加强监管的条件下,应允许民间资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入银行业以及其它金融业。全面开放民营企业在直接融资方面的限制,允许那些资产规模不大,但资产质量高、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的民营企业发行短期或中期债券直接融资,尽快建立创业板。法律中应明确规定民间资本与外资享有同等待遇,可以进入非银行类金融领域包括保险、信托和基金管理等行业设立公司制的金融机构,允许民营资本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发展壮大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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