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收、会计、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情况
1、税收
印度长期作为英国殖民地,其税制基本沿袭了英联邦的体系框架,并经过20世纪90年代后的几次重大税制改革,不断发展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税收体制。现将与资本市场有关的税种作一介绍。
(1)个人所得税
印度税法对居民与非居民规定了不同的征税范围:居民应就其来自印度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应就其来自印度境内的所得纳税。个人所得总额,不包括长期资本利得,按照下列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附表9:印度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卢比) 税率( % )
1 超过 40000 至 60000 的部分 20
2 超过 60000 至 150000 的部分 25
3 超过 150000 的部分 30
2002 年度,应税所得不超过 15 万卢比的部分,应纳 1.9 万卢比的所得税;超过 15 万卢比的部分,适用 30% 的税率。应税所得超过 6 万卢比的纳税人,还应就所得税额的 2% 征附加税。 在20世纪90年代税改之后,个人的长期资本收益以统一税率20%征收。
(2)公司所得税
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印度的所得纳税。2002 年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35.7% (包括附加税 2% )。
对资本利得按下列规定征税:持有 3 年(股票为 1 年)内出让实现的利得为短期利得,按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征税;长期资本利得按经通货膨胀指数调整后的取得成本计算,适用 20.4% 税率。在印上市的证券长期利得,纳税人可以选择按上述方法纳税,或选择不经通货膨胀调整而适用 10.2%税率纳税。资本损失只能冲抵当年或以后 8 年的资本利得。折旧性资产实现的利得作为短期利得按正常经营所得征税。
(3)财富税
课税对象是纳税人在资产评估之日当时保存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净财富”。印度税法规定,农用土地、农作物及其他农用资产免征财富税;对免税的政府债券、短期利息、职业上的备品、供科研用资产、著作权、专利权、养老金、生命保险证券、工业企业的新投资额等不征财富税。财富税根据净财富额的不同,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非居住者个人按减半征收。财富税课征方法与所得税相似,要经过申报,查定和缴纳三个步骤。
印度新税制改革后,取消了对股票、证券、债券和银行储蓄等方面的财产税。
2、会计制度
印度的会计制度在发展中国家是较为完备的,这得益于其沿袭自英殖民地时期的会计传统和英语语言优势。印度是全球拥有最多会计专业人才的国家之一,也是接受国际会计外包业务最多的国家之一,出于会计业务国际化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印度资本市场的会计制度已经逐渐借鉴和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所颁制的国际通用会计准则。
在印度,对会计业的监管实行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印度早在1949年就颁布了《特许会计师法》,对特许会计师的业务活动进行严格的法律规范,同年成立了特许会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of India,ICAI),是印度会计业的自律机构。
《特许会计师法》对ICAI的组成及职权、协会成员资格、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区域性协会、罚则等作了规定,并经过多次修订,在体例和内容上已经相当完备,奠定了印度会计业的基本法律框架。
印度在会计业开放问题上持审慎态度。在入世协议中,只允许外资在合资会计师事务所持有最高不超过51%的股权比例,对于其他服务提供方式均未作承诺。印度对会计师资格的认可持“对等”原则,只在对等情况下对外国会计师的执业资格作出认可。印度此举意在拓宽其会计师就业的国际市场,使其具备比较优势的会计专业服务能够进入其他国家的服务市场。
印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较小,96%的会计师事务所均为区域性事务所,只有5-6家全国性事务所,这阻碍了其开展国际业务,展开全球竞争的步伐。
虽然表示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印度并没有直接适用国际会计标准。印度有本国的会计标准制定机构,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实施本国的会计标准。印度对于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持谨慎态度的主要理由是:(1)缺乏全球性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设施;(2)国际会计准则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验证;(3)接受外国公司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会增加投资者成本;(4)缺乏全球性管理和解释机制。
3、法律制度
印度的法律体系源自英殖民时期,因此有着英美判例法的烙印,同时,印度立法、执法机关也重视制定法的作用,因此,其是成文法和判例法结合得较为充分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外电对印度资本市场法制给予相当高的评价,认为近年印度股市的繁荣与其资本法制的完备、科学和执法严格有着重要的关系。
印度资本市场的法制框架由五个部分组成,自上而下具有不同的法律约束力,现简要介绍如下:
(1)基本法律(Acts)
主要由五部法律构成:1957年《证券合约(规章)法》、1992《证券交易委员会法》、1996年《证券存管法》、1999年《外汇管理法》和《
公司法》。在印度,由于银行可以经营许多证券业务,因此央行RBI成为强势监管机构,SEBI在涉及外资的许多问题上没有话语权,因而《外汇管理法》和RBI制定的外汇管理规章成为资本市场涉外法律问题的主要规则,许多问题如外资进入资本市场、境内居民购买外国证券等问题,都依靠外汇管理规范加以调控。
(2)规则(rules)
规则是必须经过正式行政立法程序制定的行政性法令。主要是对基本法规定问题的解释和对重大问题(主要是市场参与主体)的具体规范。目前印度资本市场主要的SEBI规则有:1957年《证券合约规则》、1992年《股票经纪和二级股票经纪规则》、1992年《商人银行规则》、1993年《基金经理规则》、1993年《证券复议规则》、1993年《股票发行与转让代理机构登记规则》、1993年《承销商规则》、1993年《债券信托规则》、1994年《银行发行规则》、1995年《调查惩戒程序规则》等等。
(3)规章(regulations)
规章大多是对规则具体问题的细化(类似我国的实施细则),其发布部门可能是SEBI内部的职能部门,因此其法律效力略低于规则,但却非常详尽充分,是印度资本市场法制的核心部分。目前印度资本市场主要的SEBI规章有:1992年《股票经纪和二级股票经纪规则实施细则》、1992年《禁止内幕交易规章》、1992年《商人银行规则实施细则》、1993年《基金经理规则实施细则》、1993年《股票发行与转让代理机构登记规则实施细则》、1993年《承销商规则实施细则》、1993年《债券信托规则实施细则》、1994年《银行发行规则实施细则》、1995年《外国机构投资者规章》、1996年《证券保管规章》、1996年《证券存管与参与人规章》、1996年《风险投资资本规章》、1996年《共同基金规章》、1997年《股票收购规章》、1998年《证券回购规章》、1999年《信用评级机构规章》、1999年《集合投资计划规章》、2000年《外国风险投资资本规章》、2002年《调查惩戒程序规则实施细则》、2003年《禁止证券市场欺诈与不公平交易行为规章》、2003年《集中上市交易机构规章》、2003年《市场参与方中央数据库规章》、2004年《自律管理组织规章》、2004年《适格人员规章》等等,还包括SEBI发出的各类具有行政强制力的通知(notifications)。
(4)指南(guidelines)
指南是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操作指引,虽然不产生法律强制力后果,但违反指南可能造成SEBI对其从严监管的监管后果。目前印度资本市场主要的SEBI指南有:1999年《在国外设立交易终端指南》、2003年《退市证券操作指南》、2003年《员工持股计划指南》、2006年《反洗钱措施指南》、2006年《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指南》,等等。
(5)传阅件(circulars)